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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为求养老赠房给女儿

中国法律网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1-7-1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她为争房产抛弃亲情

她房产到手虐待老父

房子啊房子,有多少人为了你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又有多少亲情在你面前脆弱不堪!本版今天披露的两件最新案例的确让人寒心:一位女儿为了与妹妹争房产竟称,妹妹和父亲合谋害死了母亲。而另一位女儿在拿到父亲的房子后态度一落千丈,将为老父养老送终的承诺抛至脑后。这样的子女能不让有良心的人寒心吗?无论古今中外,子女都应该无条件赡养父母。那些忘本的子女们,好好想想当年父母是如何爱子女,是如何含辛茹苦把子女拉扯养大的吧!编者

案例1

“妹妹和父亲合伙害死母亲”

姐姐这样说只为争遗产,没尽赡养义务最终没分到房子

母亲去世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名下房产归自己所有的份额全部留给小女儿,大女儿坚决不肯承认该遗嘱有效,并称,母亲是被妹妹和父亲合伙害死的。这一让人震惊的陈述,难道是真的吗?

老妈患病小女儿照料

李老太太和老伴老张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张书香,小女儿张书文,老两口退休后一直辗转两个女儿家,含饴弄孙,帮着女儿们将孙子辈拉扯到上小学,既辛苦也幸福。2000年冬天,李老太太突发中风,经过医院抢救,捡回了一条命。但是,老太太再不可能像过去一样精干,而是从照顾他人,变成了需要他人照料。家庭会议中,张书香表态:“我家地方小,再说我平常工作也特别忙……”见大女儿面有难色,本来就有点惧怕大女儿火爆脾气的老李和老张,最终决定跟随小女儿一家生活,为方便照顾,小女儿一家搬到老父母的房子里居住。

张书文一直对父母悉心照料,加上单位效益也不太好,张书文早几年就从单位办理了内退手续,专心在家照料一家人的生活。其间,姐姐张书香开始还偶尔来看看,后来就来得越来越稀少。一次春节,张书文看到父母盼望一家团圆的样子,打电话给姐姐,请她一家人回来吃饭,张书香没好气地说:“爸妈把什么都给了你,还要我来干什么?”张书文觉得姐姐说话不讲道理,忍不住和她吵起来了。

大姐突发孝心接母亲回家

此后,张家两姐妹来往更少了。直到2009年李老太再一次中风发作,进了重症监护病房,回来后开始神志不清,张书香才开始频繁出入父母家。一次张书香突然到父母住处,硬要求把母亲接回家赡养。但不久,大女儿又把李老太送了回来,老张问:“你不是要接你妈回家吗?”“把房子给我,我就接,你们把什么都给了老小,凭什么要我管?”原来,早在2005年,李老太和老张瞒着两个女儿做了遗嘱公证,把李老太名下的房产份额都留给了小女儿张书文。不过,2009年李老太太发病住院期间,还是将此事告诉了两个女儿,也许正因此,才有了大女儿前面的举动。

法庭争遗产妹妹得到房子

2010年,李老太病逝,不久,两姐妹为房产闹上了法院。庭审中,张书香说:“立遗嘱时老太已经中过风,神志不清,你们把文件打好,骗老太在文件上签了字,而且我也不知情,所以我认为这个遗嘱公证文件不是老太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也剥夺了我的合法继承权”,张书文则说:“老太当时只发过一次中风,手术后也恢复得不错,神志一直都很清楚,而且这个遗嘱是在公证处做的,公证员肯定会审查,当时还有录像。”

“要不是你们把老太从医院拉回来,不给她治,她也不会死得这么早,老太是你们父女俩害死的,房子你们没有份!”张书香开始严厉指责父亲和妹妹。老张坐不住了,“法官,我两个孩子都是亲生的,我都疼,哪个也不偏。孝不孝顺我心里清楚。遗嘱是我和老太一起去做的,是老太提出来的,怕以后小的被大的欺。老太最后一次上医院,已经治不好了,没有办法才回家的,医院的证明都在,老大不能血口喷人。房子呢我的那部分也都给老小,老大摸摸良心,让老小补偿你点钱吧,别再闹了!”

经过庭审,张书香自知自己的要求于法无据、于理不符,经过法院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房子归张书文,张书文补偿张书香两万元。(文中人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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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赡养父母不该有功利性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而第十二条则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后者是一种法律上的“视同”情形,是我国继承法的一大特色。

对比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倾向于让对尽了更多义务的被继承人,在继承发生时,享有更多的权利。

结合此案,妹妹对父母尽了绝大部分赡养义务,于理于法都应该适当多得遗产。相比之下,姐姐虽然也尽了一些赡养义务,但目的性和功利性比较明显,再加上老人作出了符合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完全合法的公证遗嘱,使得妹妹在遗产继承上拥有了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非公证遗嘱)。

虽然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落下帷幕,似乎皆大欢喜。但亲情的裂痕恐怕是很难修复的。但从道德的角度,法院的调解结果应该是有助社会良好风气的。千言万语归结到一点,只有孝顺的子女,才能问心无愧地接受父母的馈赠。 秦淮法院 孙雪颖

案例2

“女儿给我顿顿都吃青菜豆腐”

一8旬老人赠房给女儿换养老后,诉至法院撤销赠与获支持

南京玄武区一位八旬老人,将名下唯一一套房产赠给亲生女儿,换取女儿为其养老送终的承诺,没想到房子过户后,女儿态度一落千丈,老人自称,一日三餐都得不到保障,顿顿吃青菜豆腐。前不久,玄武法院应这位老人的要求,撤销了他与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

老父赠房给亲生女换养老

今年87岁的张大良老人在玄武区有套房改房。2003年,张老患脑中风致半身不遂,次年,老伴也因患病不能自理。虽说膝下有四个儿女,两位老人却得不到妥善的照顾,应了“三个和尚没水喝”那句老话,四个儿女为如何赡养父母争论不休,谁也不愿意多出力。这种情况下,张大良老人提出,谁给他跟老伴养老送终,将来他名下那套房改房就归谁。次女张霞表示,她愿意承担照顾父母的义务,随后搬与父母同住。

2005年2月,张霞请律师起草了一份合同,内容大体是:张大良夫妇愿将房产赠与次女张霞,张霞自愿接受该房屋的赠与,从今往后,两老人的生老病死均由张霞一人负责,与其他子女无关。

一日三餐得不到保障

然而,签完赠与合同后,张大良并没有如愿安享晚年。自从2005年底老伴因病去世后,他经常向邻居们抱怨,称张霞夫妇对自己不孝。“我每个月给她交400元生活费,却连一日三餐都得不到保障,顿顿吃稀饭、青菜、豆腐,我让她改善下伙食,她不肯,还对我恶言恶语,女婿对我就更差了。我生病的时候,他们不好好照顾我,还准备给我办后事……”张大良经常因为跟女儿发生矛盾向邻居求助,往往讲着讲着就痛哭起来。最近两年,矛盾进一步激化,张大良不愿继续跟张霞夫妇同住,要求其他子女来照顾自己。其他子女愿意接纳父亲,但提出,当年父亲赠房给张霞的合同应当予以撤销。然而到房产局一查,发现房子早已过户到张霞名下。原来,在赠与合同签订后不久,张霞就让父亲在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上摁了手印,并到房产局办了过户手续。买卖契约上书:张大良将房产作价10万元卖给张霞。张大良坚称,自己从未见过这份买卖契约,更没有收到过10万元钱。

“她骗了我,我要拿回房子!”去年年初,张大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玄武法院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女儿:父亲受其他子女唆使

张霞说,之所以用买卖的方式办理过户,是考虑到赠与过户费用较高,在她看来,不管是真买卖还是假买卖,目的都是实现赠与合同,并不违法。更何况,签订买卖合同后,她也支付了10万元,只不过,父母只收了3万。对于父亲的指控,张霞称都不是实情。她说自己并不忤逆,虽然收了一点生活费,但也根据赠与合同尽到了为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她表示,父亲之所以反悔,坚决要撤销赠与,是因为近年来房价上涨,其他子女在其中挑拨离间。

未尽赡养义务撤销赠与

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比较激烈。法官为查明真相,到张大良所在社区进行了走访。邻居们表示,张大良跟张霞之间确实经常发生矛盾,老先生因为女儿不改善伙食,经常向邻里求助。现在,老先生已经由其他子女接回家了。房子已于几年前过户到张霞名下,现在老先生坚决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甚至表示,宁愿补贴张霞一些钱,也一定要拿回自己的房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但是合同成立后,张霞欺骗张大良在房屋买卖协议上摁手印,这与张大良的意思相违背。另外,张霞没有尽到赠与合同约定的赡养义务,张大良要求拿回自己的房子,是符合《继承法》相关规定的。最终,法院判决赠与合同终止履行,房产买卖契约无效,张霞归还房屋,张大良支付张霞8万元,作为房屋增设财产和抚养费的补贴。(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子女应该无条件赡养父母

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不管老人有没有房产等财产,不管彼此有无订立“以房养老”协议,都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本案中,四名子女尤其是次女张霞的所作所为,显然既不合乎道德,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可怜一对老人需要交出房子,才换得子女养老送终的承诺!更可怜的是,用房子换来的所谓赡养“连一日三餐都得不到保障”!法律的作用毕竟有限,要回房子后,张老先生能否真的得到子女的善待,远非一纸判决所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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