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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理嵩检:在创新中不断发展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中国法律网公检法司频道 2011-7-2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义理嵩检:在创新中不断发展
――――洛阳市嵩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创新掠影
    我们提炼嵩县程颢、程硕理学思想体系的精华与检查工作相结合,提出了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义理嵩检”的文化理念;我们升华嵩县秀美山水和地域特色与检查职业道德相融合,积极倡导以“大气、秀美、博大、顽强和向上”为主旋律的“嵩县检查人精神”,用这些具有嵩县特色的检查文化引导、凝聚干警精神境界,潜移默化地培养干警从事检查职业的自豪感和使命感,继而推动干警不断学习,切实履行好检察官神圣的职责。――――嵩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查长杨建刚: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嵩县检查院以建设、弘扬检查文化为思想政治工作的着眼点,提出义理嵩检文化理念,确立了义理塑检、山水融检、公证执法、构建和谐的文化定位,打造出高雅、富有嵩县地域特色的检查文化品牌,实现了以文化管理人,以文化教育人,以文化塑造人,将文化建设融于队伍建设和执法活动中,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主题活动,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了嵩县检察院各项工作创新发展。
 
     坚持“五项并举”化解缠访难
    今年来,嵩县检查院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作为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强化“群众利益无小事、便民服务无止境”的执法观念,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群众满意”作为最终目标,依法、公正、妥善解决涉检信访群众反映问题。
    嵩县检察院针对多年来久拖未决的一些重大疑难缠访案件,根据不同的案情、不同的上访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因人制宜、因案制宜给予妥善解决。嵩县车村镇的任某自1993年以来一直不断到县城里各级职能部上访,是该县有名的缠访老户。嵩县检察院接案后,了解到该人精神不太正常,也没有生活能力,于是控申科的干警就驱车百余公里,来到任某户籍所在村,走访询问有关情况,并找到了任某的二姐、三姐夫,说服他们帮助检察官一起做好其思想工作,并协调当地镇政府解决了任某孩子入户问题和低保生活问题,进一步做好当事人的稳控工作。
    嵩县检察院要求控申接待人员在接访中以端正接访态度为切入点,树立“有理推定”接访意识,本着“民无苦情不上访”的思想,在接访中做到态度热情,诚恳待人,坚持干部群众一样对待,有理无理一样接待,不以“请示”来回避,不以“报告”来敷衍,不以“研究”来推诿,用真诚和关爱实现与缠访户心灵的“零距离”沟通。
    他们“坚持接访态度和接访技巧并举,做好当事人的稳控工作;坚持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并举,促进缠访矛盾转化;坚持落实政策和尊重事实并举,推动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坚持分级负责和整体联动并举,提高缠访案件处理效率;坚持解决上访问题和开展帮扶救助并举,解决上访户的实际困难。”五项并举,促进了信访缠访案(事)件的化解,2007年以来,嵩县院共化解缠访27件,取得了明显成效。
    分流量化管理  提升公诉业务绩效
    嵩县检察院公诉部门每年审查起诉的案件多种多样,总量多达300余件,加上办案的时间要求紧,人少案多矛盾十分突出。
    为了充分发挥每位办案人员的自身优势,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化,嵩县检察院探索对案件进行轻重分流和量化管理,有效地提升了公诉业务的管理水平。
    他们根据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案经验,将办案人员分为重案组和轻案组,由经验丰富的老同志组成的重案组,主要办理一些比较负责的自侦案件、经侦案件、故意杀人等上报案件,新同志组成的轻案组,主要办理一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普通案件和一些使用建议程序的案件,使案件合理分流。通过实行案件轻重分流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了每位承办人的特长和潜能,有效解决了因为人少案多、分工不明导致的办案周期长、疑难复杂案件久拖不决、人员超负荷工作的问题。使案件的审查起诉效率得到了一定的提高,通常普通程序案件办案期限平均减少10天,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平均减少15天,有效提高了苏共效率。
    为增强公诉干警的责任心,他们还将不同的案件设定不同的工作量,明确规定干警承办案件的技术办法,规定了不同的办案任务,将干警办案数量和质量与年终评优挂钩,通过对案件的量化管理,不仅能一目了然的看到每位干警的办案工作量,而且激发公诉部门每位干警的工作热情,很好地化解了以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矛盾,同时也解决了大家都怕办难案、疑案、复杂案件的问题,也是考核干警绩效和平先定优有了客观标准和依据。
    促使刑事和解  促进社会和谐
    近些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开展刑事和解工作,这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社会矛盾,还促进了社会和谐。
    嵩县检察院侦监部门的检察官员们通过大量时间和认真思考后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和职责,如果自行创造条件不履行这项职责,显然是不合适的。
    为更科学地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嵩县检察院从2008年开始探索“刑事促和解制度”。在这项制度的关键在于“促”,即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行使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双方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并告知其和解以后的法律后果,但检察机关不做居间和解的调解人。
    他们制定了“关于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刑事促和解的办法”的文件,建立健全了开展刑事促和解的各种程序办法和制度,规定案件适用范围主要有三类:一是因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发生的不易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二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三是未成年人由于一时冲动引起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等。今年初,他们又与嵩县司法局会签了“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规定”的文件,为人民调解和刑事和解相衔接打通了渠道,同时也更加完善了他们的刑事促和解制度。
    2008年以来,嵩县院科学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刑事促和解制度”,落实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在受案前审查阶段,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建议直诉30案57人;在审查批捕阶段,促使双方和解,达成和解协议而不捕57案64人,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庭审式预防  探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途径
    近年来嵩县检察院不断探索警示教育新方法,创新开展了庭审时预防警示教育的新模式,邀请发案单位、相关单位的干部职工和被告人的亲属等参加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庭审理,由于该项活动针对性强,关注程度高,参与人员范围广,所以警示教育影响力强,营造了良好氛围,取得了很好的预防职务犯罪社会效果。
    根据县预防委制定下发的《关于在全县开展庭式预防警示教育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一般在开庭三日前,法院会及时通知预防科职务犯罪案件开庭审理时间,检察院预防科的检察官则填写警示教育安排表。同时报告主管检察长确定参加警示教育范围,并对参加单位或人员发送庭审式警示教育通知书。
    为进一步增强法庭教育氛围,在庭审现场,公诉人在公诉环节增加了法庭教育内容,认罪服法的被告人增加法庭忏悔陈述环节,渲染法庭气氛,增强法庭警示教育性。
    审判结束后,预防部门还组织相关人员召开申后座谈会,共同查找了管理中的漏洞,促使发案单位强化管理、加强监督,完善制度,筑起了一道“防火墙”和“隔离带”,有效设置职务犯罪“坐大”的障碍制度,切断职务犯罪“做大”可以利用的客观条件和链条,使职务犯罪的发展和发生受到强有力的遏制。
    几年来,嵩县检察院先后组织了对嵩县电业、粮食、税务等行业的30起职务犯罪案件庭审预防警示教育,发案单位、相关单位的8000余名领导和工作人员广泛参与,这些行业或部门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制度逐步完善,职务犯罪发案率和犯罪黑数明显下降和减少。
    建立协作机制  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
    嵩县检察院为着力保障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探索建立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部门协作机制”。明确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归口管理、统一侦查,批捕、公诉、民行、技术、法警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等内容,坚决杜绝“初查一窝蜂、立案无影踪”现象发生,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同时,他们通过形式多样的举报宣传和激励措施,引导人民群众实名举报;通过深挖窝案、串案,扩大战果;通过将新农村建设领域、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反贪工作重点,共立贪污受贿案件10件13人,其中贪污3件4人,挪用公款5件7人,行贿2件2人。目前已侦查终结9件11人,移送起诉9件11人,法院判决件7人。在办理市院交办的“3.31”案件中共立案3件4人,除1人在逃外,其余3件3人全部提起公诉,法院正在审理。
    嵩县检察院在提高办案数量的同时,注意坚持规范办案,照例提高案件质量。他们狠抓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案件管理、监督、安全等规章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办案工作;认真开展了“自侦案件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自侦案件消化处理”和“自侦案件四项检查”等专项活动,对2007年以来40余起自侦案件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不断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的内部监督人民监督员。执法执纪廉政建设监督员的外部监督。
    今年5月,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保民生、保增长、调结构”专题调研组对嵩县检察院调研后,给予了高度评价;县人大常委会对该院所做2007年以来自侦案件办理情况专题报告,满意率达到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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