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奸杀少女摔死3岁幼儿
2009年5月16日下午1点,因陈年琐事,李昌奎在受害人王家飞(女,18岁,未婚)家门口,遇到了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即与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奸后用锄头将王家飞敲打致死并拖至屋内。
接着,李昌奎将年仅3岁的王家红颠倒提着,在铁门框上摔死;最后又用绳子将姐弟二人脖子勒紧,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巧家县公安局迅速向全国发出通缉,捉拿凶犯。李昌奎在出逃后的第五天,在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聚焦改判
2009年底,昭通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向昭通中院提起公诉。同时,王家也提出3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庭审中,李昌奎辩称:他并不是为李家和王家的家庭琐事主动回来报复杀人的,而是受王家飞之约,专门回老家来处理感情纠葛的,并非预谋作案。
2010年7月15日,昭通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昌奎提出上诉。今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遂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家属态度
“省高院认定的从轻情节都不成立”
对于云南省高院的改判,死者的哥哥王家崇说,省高院认定的从轻情节都不成立:李昌奎以前托人向王家飞提亲,遭到拒绝后一直想报复,明显是预谋作案;他“自首”是在公安机关发出通缉后自己处于四处讨饭、穷途末路的情况下才在2009年5月20日被迫投案;法院说凶手“积极主动赔偿”更是子虚乌有,有鹦哥村委会和茂租乡政府出具的材料为证。
记者在盖有公章的材料中看到了这样的内容:李昌奎的父亲李顺祥虽然承认人是他儿子杀死的,但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就是以各种借口不拿出钱来赔偿。村委会干部只好跟乡干部一起,责令他们公开变卖处理钢筋、水泥、砖、羊等财产,得到的21838.5元转交给了受害人家属。王家崇说:“安葬费就花了3万多。这种赔偿怎么叫积极主动呢?!”
网络热议
“此案法院判决抽象简单,不足以服众”
网友“黑林小娇”:此案法院判决抽象简单,不足以服众。中国法律制度真是让人费解,弹性是要有的,但是不能偏离轨道吧。这样发展下去,真不敢想象以后会有什么样的案件发生。
也有一部分网友则相对冷静:“要以案说案,依法断案,不能用公众的怒火来杀死一个人。”“冤冤相报何时了?留着李昌奎的命让他来赎罪,岂不是更好。”
对此,另有网友认为:“在如今大环境下,即便要废除死刑,也应该从立法层面进行,绝不能搞个案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