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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书籍出版物的侵权乱象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2-2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2007年是著名绘画大师齐白石逝世50周年。那一年,齐白石后人将全国24家出版社及公司告上法庭。这是齐白石继承人在齐白石死后其作品即将超过50年著作权保护期时采取的行动。

  这是一个个人出书白热化的时代。

  然而,当出版不再是作家、明星的专利,也成为越来越多普通人表达自我的需求时,围绕书籍出版物所产生的侵权问题也频频发生。不注意版权内容来源,不注意发表时间,不注意署名规则……问题背后,说到底是对版权保护意识的淡漠和对著作权法的一知半解。

  那么,个人出书要注意什么?如何才能避免侵权?就这些问题,我们采访了专家——大连版权保护协会会长李东平女士。

  乱象1 版权内容来源并非作者

  没错,你是书的作者,但如果你书中所写的内容并非原创,而是借用了他人的东西,又没有经过他人的授权,那么,你就构成了侵权。

  这就是所谓的“版权内容来源并非作者”。李东平说,这是目前最常见的出版乱象。并且可悲的是,很多作者并非故意侵权,而是对法律毫无概念,直到书出版、发行后,版权内容的拥有者找上门来,他才后知后觉:原来,我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李东平讲了一个案例。

  多年前,大连某人出了一本书,是关于钱钟书老先生的。钱老先生在世时,与他算作忘年交,二人经常书信往来。他也经常去钱老先生家拜访、请教,钱老会给他看一些自己的作品或者资料。后来,他就将这些书信和资料集成书,由大连某出版社出版了。

  虽然仅发行了几千本,但这事还是被钱钟书的夫人杨绛得知。杨绛找到大连市出版局,最终,出版社和作者道歉、赔偿,此事才得以解决。

  而直到此时,这位出书者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所以,李东平提醒个人出书者:“如果你的书使用了别人的东西,那这书就不是你的了,除非得到授权。”

  而对于出版社来说,在跟作者签约的时候,审核内容的版权拥有者就至关重要了。因为侵权现象最终是由出版造成的,一旦出现问题,那么,出版社无疑就是第一责任人。同时,出版社还必须弄清楚是真授权还是假授权,特别是那些翻译类书籍,必须找到原版权的权利人,核实情况后才能出版、发行。

  乱象2 随意使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

  为什么古典音乐不花一分钱,谁都可以用?为什么日本歌曲《北国之春》的作者仅凭这一首歌,每年都能有上亿日元的收入?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时间问题。因为前者已进入公有领域,而后者尚未。

  李东平介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也就是说,如果出书时要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要搞清楚他人的作品是否还受保护。搞不清楚就很容易构成时间上的侵权。“实际上,著作权法如此规定,也是为了鼓励文艺创新和文艺繁荣。”李东平说。

  大连某出版社就曾因时间问题吃过亏。这也是李东平亲自处理过的一个案例。这家出版社于某年11月出版、发行过一本关于某名人家书的书。而根据著作权法,该名人的家书要到这一年的12月31日之后才能进入公有领域。

  “多遗憾啊,就差一个月了,但是没办法,还是侵权,你也只能带上微笑、带上金钱去道歉了!”李东平说。

  乱象 3

  署名上的侵权时有发生

  大连某出版社曾先后出版过两本表现大连风光的画册,使用了很多摄影家的作品。在第一本中,该出版社未署任何一个摄影作者的名字;而在第二本中,署了,但却是在画册后扎堆署名的,而非一幅作品对应一个作者的名字。

  这两种做法,当然都是侵权行为,侵犯的是这些摄影作者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而对于权利人来说,要谨记一点:署名权不能随便给。

  李东平说:“比如说两个人关系要好,其中一个出书或发表论文,另一个为了充实自己硬件的需要,就跟对方商量,说带我一个名儿吧。如果原作者答应了,那可能日后麻烦就来了。书或文章被收录就意味着不断有收入,如果提要求这人道德感强,那还可以,如果不是,那原作者可能就会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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