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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山寨文化"在娱乐中干扰市场秩序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2-2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在网络的助推下,“山寨”一词俨然成了2008年中国最火的流行语之一。从“山寨手机”、“山寨服装”到“山寨版红楼梦”、“山寨版春晚”、“山寨版百家讲坛”等等,扎根于民间的“山寨文化”迅速蔓延,成为民间娱乐的一种方式。
 
 笔者认为,“山寨产品”的核心就是模仿,这种模仿达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对别人知识产权的侵犯。比如,前几年在图书市场上出现的“全庸著”、“金庸巨著”作品,放在今天也会被称为“山寨版金庸作品”。这类作品利用原作者的名气吸引读者的眼球,是一种“搭便车”行为。这种行为若对原作者构成实质性的使用,和原作者的作品形成竞争,抢占了原作品的市场份额,就是会构成侵权。
 
 再比如,有些商家请长得很像某明星的人拍广告,并模仿其经典动作。在这种广告中,“山寨明星”一般不会构成肖像侵权,很难追究商家的责任。但是如果模仿的目的是为了混淆,进而达到误导公众,来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则将有可能构成消费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而有些“山寨产品”,模仿相关品牌产品拥有的外观专利和商标权,误导消费者,则构成了实际上的侵权。
 
 笔者认为,这种“山寨产品”、“山寨文化”的泛滥,与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失、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有很大的关系,使其有了“打擦边球”的机会。“山寨产品”、“山寨文化”总是和剽窃、盗版、侵权、劣质产品等词汇密切联系,会对社会的创造力和竞争力产生一定的损害。
 
 有观点认为,应当鼓励“山寨文化”,因为“山寨产品”本身也有创新。笔者认为,许多“山寨产品”虽然在表层功能上可能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独创性,但是其经营的核心是低成本运营、偷税漏税和快进快出,对产业的长期发展弊大于利。
 
 比如在深圳电子市场,“山寨手机”简直便宜得如同萝卜白菜。之所以如此便宜,是因为这种产品只是把别人产品改头换面地组装拼凑一番即可,不必缴纳增值税、销售税,也不用花大价钱来研发产品和推广产品。据央视报道,仅2007年一年,“山寨手机”产量至少有1.5亿部,几乎与国内市场手机总销量相当,这对国产手机品牌是致命一击。如今,除了华为、中兴、TCL等以国外市场为主的厂商外,国内手机品牌企业几乎全部都出现亏损。
 
 尽管创新也许曾是“山寨精神”初现时的关键词,但现在“山寨产品”只剩下越来越赤裸裸、越来越劣质甚至是恶意的抄袭和模仿。创新需要巨大的成本,比如物质成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等等,而且还有失败的风险。但“山寨产品”则是搭别人的便车,成本超低,将风险降至最小,是一种投机取巧的行为。
 
 “山寨产品”的确能给某些消费者来带来一定的眼前利益,但消费者长远利益的满足不能以侵害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利益为前提。如果整个社会成了“山寨文化”生长繁衍的土壤,那么创新文化就难以生存。一个无视知识产权价值和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体,最终将逐渐丧失自主创新的能力,而最终利益受损还是消费者自己。
 
 有人认为,美国不是也有“山寨版纽约时报”吗?为什么我们不可以做?美国“山寨帮”制作“山寨版纽约时报”实际上是一种恶作剧,是公民表达意见的方式,行使公民言论自由权。另外,“山寨版纽约时报”为免费发行,制作者已申明是仿冒的,并向公众道歉。
 
 人类的创新一方面来自于人的天性,一方面来自社会环境。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保护原创,鼓励创造。民间有巨大的创造力,这种创造力应建立在诚实的基础上,同时更需维护权利人的权利,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科学素质。创造的起点是创意,创造力形成的前提是人们必须要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山寨产品”、“山寨文化”的存在和流行,我们应该保持一定的警惕心。
 
 笔者认为,“山寨文化”不过是美化“山寨产品”的一件美丽外衣,无论是“山寨文化”还是“山寨产品”,都是缺乏创造力和自信心的一种表现。一个无序的市场所带来的破坏力是难以想象的。笔者相信,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国家法律保护的完善,“山寨产品”、“山寨文化”最终将是昙花一现,成为过眼云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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