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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被告侵权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2-28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未经允许擅用他人音乐作品,某KTV歌厅被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某文化公司的请求。

  某文化公司诉称,北京某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拥有《犯错》等多部MV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他们通过合法转让,取得上述作品著作权。

  北京友某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复制到自己的点播系统中,并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损失。

  友某公司辩称,他们不认可原告是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利人。该公司未经许可播放了涉案作品,但只是试营业,未盈利。而且部分点击率低的歌曲已经停放,包括原告主张的所有歌曲。该公司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友某公司侵犯了某文化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参考相关作品的使用费标准,判决友某公司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从点歌机中删除,并赔偿经济损失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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