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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单位和个人认养园林绿化可享绿地或树木冠名权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2-2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法制网石家庄2月28日电 记者马竞 将于3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公共服务设施及居住区,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在公园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将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新建居住区、单位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办法》要求,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金融、居住区、地下停车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办法》对相关法律责任也做出了规定,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不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由公园管理单位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或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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