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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卖房”给同事骗银行贷款 买家变卦险失房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1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卖房”给同事骗取银行贷款

  买家突然变卦 业主险丢房产

  因为需要用钱,陈先生与同事商量通过虚假房屋买卖骗取银行贷款,不料同事变卦,险些丢掉房子。日前,徐汇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陈先生对外欠债70万余元,却无法向银行获得贷款。情急之下,他找到平时关系要好的同事小娟商量,希望双方能够签订一个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与父母住的房屋“卖”给小娟,以此获得银行贷款,偿还债务,并由自己来偿还每月产生的贷款。2008年11月,双方签订了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110万元,其中70万元为银行贷款。获得贷款后,由陈先生每月向小娟账户打款4000余元用以还贷。

  可没过多久,陈先生无力承担银行利息。他又找小娟商量,希望对方能够代为出售房产。于是小娟通过中介将房屋以153万元价格出售,陈先生一家也配合搬离了房屋。可没想到,小娟在收到房屋款项后,仅归还了陈先生银行贷款本息65万余元,对剩余房款却拒绝归还。陈先生无奈之下将小娟告上法庭,希望法院能够认定当初的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小娟认为合同是真实的。她向陈先生支付了首付款40万元,银行贷款也发放到了陈先生名下。同时她还支付了交易过户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对于陈先生每月给她账户打钱,她则解释说是陈先生一家住在里面的房租。

  法院审理认为,争议房屋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且小娟认为向陈先生支付的首期房款40万元的收据原件在陈先生处,小娟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如何向陈先生支付了这40万元,这两点显然有违一般的交易习惯。同时,小娟获得银行贷款70万元后,银行账单均寄往该房,而陈先生每月向小娟卡号内支付与银行还款本息基本等同的款项,且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他们并未就系争房屋的租赁事宜签订过任何租赁协议。所以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是非法获取银行贷款,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为无效。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小娟十日内偿还剩余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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