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富可敌国的全球最大上市公司美国苹果公司(下称苹果公司),一方则是名不见经传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唯冠),继苹果公司一审败诉后,这一对“冤家”再度对决公堂。2月29日上午9时,被社会广泛关注的iPad商标权纠纷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鉴于当天的二审对两家企业目前在国内的多起法律纠纷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悬而未决的审判结果将直接决定今后iPad大陆商标权归谁所有。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无论法院最终裁定谁输谁赢,这场商标之争都将成为具有巨大影响力的经典案例,终审结果将为今后一系列相关诉讼提供重要的参考。
开放4个法庭供视频旁听并微博直播
iPad是苹果公司推出的平板电脑,所销之处无不引发抢购风潮,在中国大陆平板电脑市场上,更是占领了70%以上的销售份额。
然而,2010年,随着苹果公司诉深圳唯冠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人们才惊讶地发现:受国人热捧的“iPad”并不是苹果公司的原创。它的知识产权源自于一家叫做唯冠的集团公司,并且唯冠公司在全球多个国家拥有iPad名称的知识产权。正因如此,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的这场纠纷才引来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9日上午8时,广东高院门口人头攒动,各境内外媒体以及当地民众已经早早地在这里排队等待旁听。
离开庭还有十分钟,双方的有关当事人就坐满了主审的第一法庭。不仅如此,还有剩余的当事人被安排到了第二法庭就坐。记者看到,广东高院此次共动用了5个法庭给双方当事人、媒体以及民众旁听,除了第一法庭之外,其他法庭的人都只能通过视频来旁听庭审。
不仅如此,广东高院还通过其“法耀岭南”的腾讯微博,对当天的庭审进行了微博直播。从上午8点32分便在其官方微博上开始发布有关的庭审消息,直到下午5点,整个庭审共发布了150多条微博,并引来了大量网民的围观,不少微博短短几个小时内转发、评论都达上百条。
iPad商标权纠纷缘起
经记者了解,这起纠纷案中的唯冠公司分为3家公司,分别是:香港上市的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唯冠国际)、台湾的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湾唯冠)以及深圳唯冠。
成立于1995年的深圳唯冠公司是唯冠国际的旗下公司,于2001年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成功注册了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获得两个商标的专用权,并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行研发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即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通俗地讲就是“在哪个国家取得权利就在哪个国家受到保护”。
2009年12月,一家英文名为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的英国公司(下称IP公司)与同为唯冠国际旗下公司的台湾唯冠签署协议,约定将该公司拥有的在欧盟、韩国等国家注册iPad的商标专用权转让给IP公司。2010年2月,IP公司又将iPad商标相关权益转让给了苹果公司。随后,苹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
据悉,IP公司曾向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深圳唯冠iPad商标专用权的请求,深圳唯冠则向商标局提供了2008年、2009年、2010年这三年内生产的iPad商标产品,这才得以保住iPad商标专用权。
2010年4月,苹果公司在向中国商标局、深圳唯冠申请转让商标未果后,联合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苹果公司和IP公司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iPad的10个商标权益转让给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用以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之后IP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公司。为此,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深圳唯冠赔偿原告人民币400万元。
一审“苹果”败诉
在一审的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商标的归属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辩。
深圳唯冠表示,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唯冠国际)系香港上市公司,共有7个子公司。子公司中的台湾唯冠在欧盟、韩国等国家共获得8个iPad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则由深圳唯冠所有。
深圳唯冠认为,苹果公司是从台湾唯冠手中购买的iPad商标专用权,且当时具体处理交易的员工麦世宏所持的授权书的内容和签名盖章均是台湾唯冠。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同属于唯冠国际的子公司,二者并不是隶属关系,股权也没有交叉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主体。因此,这一合同对深圳唯冠不具有约束力,苹果公司购买的iPad商标专用权,并不包含中国内地。
苹果公司辩称,台湾唯冠即使没有对大陆iPad商标的处置权,但由于台湾唯冠负责人杨荣山同时也是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从法律上来说,这足以构成表见代理,即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
对此,深圳唯冠认为,其从未授权过任何人转让iPad商标专用权,更没有提供法律规定的合同、公章、印鉴等形成表见代理的要素,因此,表见代理根本不成立。
2011年11月17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被告深圳唯冠没有参与谈判,也没有授权他人处分其商标及订立商标转让合同,且商标转让合同签订人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涉案的商标转让合同对被告无约束力。据此,深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苹果公司、IP公司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苹果公司、IP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双方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激辩
庭审中,苹果公司和IP公司作为本案的上诉人共委托了4位律师出庭,被上诉方唯冠公司则由两名代理律师应诉。在法庭上,上诉人当庭同意本案权属纠纷适用中国法,不再坚持要求适用香港法,不再坚持追加台湾唯冠为本案共同被告。
针对一审判决,苹果公司和IP公司提出了三项上诉请求,并提交了一份新的证据。三项上诉请求包括: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两上诉人认为,深圳唯冠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IP公司已经与唯冠国际达成了商标全球转让交易,而涉案的iPad商标的转让行为是本次交易的一部分。
当天的庭审共耗时近6个小时。由于在开庭之初审判长就指出“本次庭审是二审开庭,对于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不再进行审理”。因此,对于这一最后的申诉机会,双方围绕新的证据和事实,按照审判长总结出的两个争议焦点问题“IP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是否形成商标转让;深圳唯冠公司是否受商标转让协议的约束”展开了激辩。
“由于iPad产品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唯冠公司毁约拒不转让涉案的两个商标权,其行为带有受财物利益驱动的阴谋味道。”苹果方律师以这样一句犀利的语言拉开了激烈对抗的序幕。
对此,被上诉人深圳唯冠方面针锋相对,直斥苹果公司早已知道iPad在大陆的商标权属,先是为了廉价收购而以IP公司作幌子与台湾唯冠谈合同。其后,又不顾深圳唯冠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强行进入中国市场,“这是一种骗购行为,是不道德的。”
焦点一:“深圳唯冠是否实质参与了商标转让?
记者注意到,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就是“深圳唯冠是否实质参与了商标转让?”
苹果公司和IP公司首先在法庭上提出,深圳唯冠公司实际上在后期参与了谈判,尤其是在谈判最关键的阶段,深圳唯冠与上诉方发生了近80封电子邮件往来。
为了印证自己的观点,两上诉人还向法庭出具了一系列新证据,包括一份商标中国大陆地区转让协议呈批表,上有唯冠国际负责人杨荣山所批示的“准”字,以及IP公司与深圳唯冠员工的多份往来邮件,其中唯冠方面主要是麦世宏与袁辉(译音)两名员工。不仅如此,上诉方还请出多名证人当庭作证,力图证明唯冠深圳公司对整个iPad商标转让不仅知情,而且同意。
庭审中,上诉方的代理律师抓住了3个关键人物的多重身份问题,与被上诉方代理律师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协议方法定代表人杨荣山至少同时具有三重身份,分别是深圳唯冠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台湾唯冠负责人,唯冠集团的董事长、总负责人。”上诉人提出,而且,麦世宏也具有三重身份,他不仅是深圳唯冠的职员,而且同时担任该公司和台湾唯冠的法务部负责人。而一直与上诉方邮件联系的yuanhui(袁辉),一审判决查无此人,实际上他是深圳唯冠法务部的成员。“根据80封往来电子邮件的内容可以证实,IP公司是要收购全球iPad商标的所有权,唯冠集团很清楚并且予以了认同。”
对此,深圳唯冠表示,袁辉是深圳唯冠的工作人员,但只是因为其英文水平较高,所以参与了联络事宜,并不是授权代表;麦世宏只是台北的法务处长,这在授权书上非常明确。 被上诉方强调说,在整个iPad商标权转让事件中,杨荣山整个身份的体现只有一处——台北的授权委托书,负责人上加盖了杨荣山的印章,但是,不能因为杨荣山的多重身份,就认为杨荣山在处分多个公司的财产。上诉人主张没有授权书也可以构成表见代理,但是根据司法解释,授权书、印章等都是法律规定的关键要素,本案中一件都没有。
同时,深圳唯冠还指出,隐名代理的前提是第三人知道委托人跟受托人之间的关系,但被上诉方没有看到这方面的证据。本案买卖的背景是苹果公司精心组织了一个律师团来购买商标。如果上诉人知道是深圳唯冠委托台湾唯冠签订合同,为什么不直接找深圳唯冠?深圳唯冠与IP申请发展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商标转让合同。
焦点二:合同对唯冠是否有约束力?
而双方争议的另一个问题是:合同对唯冠是否具有约束力?
上诉方在庭审中表示:“当时我方希望转让的是唯冠在全球的商标,因此与唯冠国际进行的是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10个不同国家、地区注册的iPad转让,唯冠理应转让。这10个涉及的iPad商标中,有8个为台湾唯冠持有,而大陆的两个商标所有权人则是深圳唯冠。”
上诉人指出,其与被上诉人深圳唯冠已经形成了转让涉案商标的合同关系,并已经支付了商标转让的对价。被上诉人与台湾唯冠存在委托关系。台湾唯冠与上诉人IP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等同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IP公司签约。
被上诉人唯冠的委托律师答辩称:与苹果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台湾唯冠,不是所谓“唯冠国际”,这在双方转让协议中十分明确,根本不涉及深圳唯冠,自然不能处置深圳唯冠这一第三方的财产。同时,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公司是不同的独立法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深圳唯冠亦未授权任何人与IP公司达成任何协议。与上诉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的主体是台湾唯冠公司而不是被上诉人,该协议对被上诉人无约束力。
深圳唯冠代理律师指出:“我们的注册商标权从来没有发生过任何动摇,深圳唯冠和苹果一方不存在任何的合同联系,根本也谈不上合同的成立,更谈不上合同生效。”
“当初协议的主体很清楚,上诉方明知签名的是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即台湾唯冠。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在书面协议时,主体上既没有强调对方是唯冠国际,也没有强调包括深圳唯冠”。唯冠方面的代理律师还指出,“不能以强调深圳唯冠公司的人参与了全过程,就说明当初是卖掉了深圳唯冠的资产,这根本就不是个法律概念。应该要看协议代表的是哪个公司,以及最后把钱给了谁。”
调解前景:控辩代理人均需征求委托人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庭辩论中,双方都不约而同地冠上“社会利益”“公众利益”的牌子。上诉人称,商标主要作用就是识别商品来源,在全世界消费者心目中,iPad商标已与苹果公司绑定在一起,如法院判决iPad不归苹果公司所有,就会人为切断这种联系,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
对此,被上诉方认为,苹果公司一审没有提出利益平衡原则,也没有提出任何公共利益问题。苹果公司的侵权导致被上诉人注册并使用了十年的商标无法使用,是一种反向混淆行为,如果苹果公司该理由成立,那么苹果公司可以使用国内任何一个公司的商标。“苹果公司以其强大经济实力,在中国知识产权市场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
在法庭最后陈述中,上诉方表示,正是通过苹果公司的经营,iPad才形成如今的价值。如果二审法院最后判决将iPad商标归唯冠所有,对苹果公司不公平。而深圳唯冠坚称,台湾唯冠公司无权处理深圳唯冠的商标,双方达成的合同对深圳唯冠不具有法律效力,深圳唯冠与IP公司没有达成任何转让商标合同关系。
在法院询问是否进行调解后,因控辩双方代理人均表示需征求委托人意见,法院庭审就此结束,将择日宣判。
“苹果”或将付出巨大代价
记者了解到,在诉讼期间,深圳唯冠也向苹果公司发起了诉讼反击,主要针对苹果在华的经销商:先后在深圳、惠州起诉苹果两家经销商,惠州法院已经作出裁决,苹果当地经销商败诉。今年2月6日,唯冠又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苹果停止对于“iPad”商标的继续使用、禁止销售“iPad”。但上海法院拒绝了唯冠的这一要求。法律人士认为,上海法院是在等待二审的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之后,深圳唯冠向全国多地工商机关投诉苹果公司侵权,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门已经将苹果iPad下架,一些网上商店也采取了下架措施。深圳唯冠还在北京借助工商局,要求对苹果实施罚款。北京西城区工商分局也就苹果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进行了立案,并向苹果公司开出2.4亿元的罚单,但因为苹果公司提出了异议,目前该罚单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同时,深圳唯冠还向海关申请了禁令,希望禁止iPad产品进出口。该申请一旦被批准,对于苹果的打击将更为严重,甚至会影响iPad3上市。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伟对记者说:“依照中国的法律,iPad商标至今还在深圳唯冠手中,并没有完成转让。也就是说,即使苹果胜诉,即使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的合同适用于深圳唯冠,也必须由双方到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商标局批准并公示完成之后,苹果才有权使用这个商标。”
法律人士普遍认为,在没有完成商标权转让之前就急不可待地推出产品,大肆使用iPad商标,这是苹果公司犯下的致命错误。
“如果二审败诉,苹果将面临两种选择:交付罚金,并支付商标使用费用,或者交付罚金,后续产品更名上市。即使胜诉,苹果也要为过去两年的侵权行为买单。”有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说,也就是说,不管苹果公司在这起商标权纠纷中是胜诉还是败诉,都会付出代价。有媒体预测,针对苹果公司的罚款最高将超过300亿元,其法律依据是: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而赔偿额可以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而自2010年9月17日iPad在中国大陆上市以来,销售额已经超过百亿元。
业内人士猜测,苹果、唯冠双方可能都不想要一个判决,此案最终的解决方案可能是和解,唯冠把商标作价卖给苹果。
李伟认为,无论法院最终裁定谁输谁赢,这场商标之争都将成为影响巨大的经典案例,终审结果将为今后一系列相关诉讼提供重要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