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合同纠纷新闻
中国法律网 > 合同纠纷法律 > 合同纠纷新闻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郑州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合同纠纷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抵押、保证合同的解除要件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2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第三人魏某与原告某农村合作银行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由被告某门窗公司、殷某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对魏某向原告借款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330万提供担保。担保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任何一方有单方解除权。后被告方发表声明,撤销该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随后被告方进一步进行了确认。原告遂将被告方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解除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无效。

  [析案] 本案的主要争议是被告方在担保合同中作为无解除权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相对方超出异议期提出起诉,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笔者认为,首先,从文义解释角度来看,异议权及异议期适用的前提是解除权解除,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根本就没有解除权,就不适用解除权解除这一合同的解除类型,当然不存在《合同法》第96条所规定的“异议”。其次,从法律效果来看,如果随意地给予合同中无解除权的一方通知解除的话,与合同订立的初衷相违背。合同订立的一个原则就是受约束性,既然订立了合同,如果不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就不得任意解除。同时,如果违约方通过发出“解除通知”规避违约责任,守约方必然通过诉讼来否认“解除通知”的效力,这样守约方将陷入讼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对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异议期的规定必须予以缩限解释,首先提出合同解除的一方必须具备《合同法》第96条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其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在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3个月内对合同的解除未提出异议的,则意味着合同解除。若一方当事人并不具备合法解除合同条件的,则不能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法院认定本案被告方无解除权,解除通知到达原告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故确认被告解除抵押担保合同和保证担保合同无效。

上一条: · 上海出现房产中介阴阳合同的骗贷
下一条: · 华泰高层侯海靖"十年合同"玩完
  最新合同纠纷新闻: 
·“发展是实现人民幸福的关键”(总书记的人民情
·向“新”而行 以“质”取胜
·金科股份:正式向法院递交了重整申请相关资料
·梅西风波烧到代言,网民促白酒品牌“解约”,据
·水费更名(自来水)过户申请书
  最新合同纠纷咨询: 
·请输入咨询标题(0回复)
·三方合伙合同应该怎么拟(0回复)
·请输入咨询标题(0回复)
·挂靠合同(0回复)
·土地合同纠纷(1回复)
  郑州合同纠纷律师:   
全部合同纠纷律师>>
 
全部郑州律师>>
 
黄高伟律师
[河南郑州金水]
[13014527887]
[向我咨询]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制新闻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合同纠纷新闻
最新
推荐
热点
 
  合同纠纷视频                    全部>>
民商法抵押商品住房保
非法拦截缘起合同起纠
因性爱光盘扬名 璩美
酒桌上的合同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