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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继承丈夫与前妻的房子吗?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3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提高和发展,物质财富的增加,有关遗产纠纷的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尤其是涉及到房产分割的遗产纠纷,则更是复杂,不少市民也心存疑惑。

  前几日,市民陈女士来电,告诉笔者她想继承已故丈夫的一套房产及基金,但陈女士丈夫与元配妻子的一双儿子却并不同意,对方认为这本属于自己父亲与母亲的共同财产,陈女士作为继母,不能继承,双方僵持不下。

  案情简介

  陈女士于1998年与姜先生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姜先生与前妻王女士育有二子,我们称为姜A和姜B。王女士于1995年去世,姜先生于不久前刚刚去世。姜先生名下,有一套房产,还有基金若干。姜先生的过世后,这些财产该如何继承呢?陈女士和姜A、姜B的纠纷由此引发开来。

  陈女士认为,按照法定继承,房产是属于姜先生的遗产,她作为配偶有相应的继承权。陈女士觉得自己应该和姜A、姜B平均分割这套房产,应当取得这套房产1/3的份额。基金部分,陈女士认为,这是她和姜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1/2的份额应为陈女士所有。剩余的1/2作为遗产,在他们三人之间平均分割,陈女士认为自己理应分得基金2/3的份额。

  而姜A和姜B则觉得,这是他们父亲和生母苦心经营的积蓄,继母不应当继承。

  律师解答

  “这个遗产继承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在遗产的认定及分割。按照法律,应首先区分出夫妻共同财产的配偶部分,剩下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宋律师说,本案涉及两次法定继承。

  姜先生生前未立遗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其遗产。法定继承人是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宋律师分析,因为该套房产购买于1994年,房产为姜先生与前妻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去世后,她享有的该房产的1/2产权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由于王女士的父母都先于王女士去世,王女士享有的房产份额就应该在姜先生、姜A、姜B 三人之间平均分割。也就是说,姜先生共享有房产2/3的份额(该房产的1/2份额是其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份额,另1/6是其从王女士的遗产中继承得来的,故共计2/3的份额)。但姜先生去世后,该遗产的份额便应该由陈女士、姜A和姜B三人平均分割。因此,陈女士应当取得房产2/9的份额,姜A和姜B各取得房产7/18的份额(兄弟俩各自从生母王女士处继承该房产1/6的份额,从姜先生处继承该房产2/9的份额)。

  法律链接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宋律师特别强调,因为房屋是不动产,或因继承人人数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遗产本身的结构也难以分割等。如果要强行分割房产,可能损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无法正常使用,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那么,这处房产具体怎么分割好呢?

  如果分割房屋遗产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通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如果有几个继承人均有意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亦可采取竞价的办法,价高者得,再由其按出价补偿其他继承人。当然,如果几个继承人均无意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可将房屋通过拍卖等方式变卖,再按比例分得房款。

  共有的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继承的房屋为大家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共有。近几年来,房管部门对存在共有人的房屋的产权证有过一系列的变革。目前,房管部门的普遍做法是有几个共有权人,就发几本《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每一本的权证上均详细记载该房屋的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以及各个共有人所占的共有份额等信息。之前房管部门在登记有共有人的房产时,会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再相应的发共有权证。做法会有区别,但法律效果是一样的。但一般说来,在房屋继承的分割中,应尽量采取变现或者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避免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

  针对此案,宋律师认为,如果继承人当中有人愿意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则可将房产变更到其名下,再由其与其他继承人协商或者按照市价对其他人继承人进行折价补偿;如果愿意取得该房产的继承人有多人时,可采用竞价的办法,价高者得房屋的所有权,再由其按出价补偿其他继承人;如果所有继承人均不愿意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可将该房屋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各继承人再按比例分得房款。陈大妈也可考虑与其余二人办理共有产权。因为这套房子是陈大妈在居住使用,故应按其余二人各自占有的产权比例向他们支付房租。

  姜先生名下的基金购买于1998年后,应视为陈女士与姜大叔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应当享有其中1/2的份额。其余的1/2部分应作为姜先生的遗产,在陈大妈、姜A、姜B之间平均分割。假设姜先生生前日常生活由姜B照顾较多,基金部分姜B可以适当多分。

  总而言之,在正常的法定继承分割下,按照当事人的现实情况,可以适当的进行调节。而且,毕竟是亲人之间的事,大家都应本着一家人的亲情姿态与情谊,友好协商,相互谦让,圆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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