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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孕妇就业歧视诉讼第一案 员工休产假遭辞退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3-9 13:27:3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3月8日是妇女节。一位女员工李晓琴(化名)将广州市海珠区荃冠服装辅料经营部告上法庭,声称其产假还未结束便遭辞退,平等就业权被侵害,并要求公司赔偿精神损害并公开赔礼道歉。

  据悉,这是广东孕妇就业歧视诉讼第一案。在以前同类案例中被解雇的劳动者都选择劳动仲裁,未有直接起诉至法院的先例。

  事情:员工怀孕获批休产假,假期未满即遭台企解雇

  据李晓琴称,2010年7月,她入职台资企业广州市海珠区荃冠服装辅料经营部,担任“英文翻译”一职,月薪7000元人民币。2010年9月,李晓琴发现自己怀孕。次年3月5日,她向公司提出异地分娩申请,预产期为2010年5月16日,获得公司批准。2011年3月,由于孕期不适感很强,李晓琴向公司提出身体状况不佳,不适宜继续上班,于是请产假,也获得了获批。2011年4月10日,在与公司工作人员交接工作后,李晓琴于4月11日开始休产假,并于5月27日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

  正当李晓琴沉浸在初为人母的喜悦中时,事情的发展起了变化。李晓琴突然收到通知,被公司单方面解雇。此时,产假还未修完。后来,李晓琴尝试回去上班,但公司拒绝其进入办公场所。

  维权:起诉公司性别歧视,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遭此突变,李晓琴感到非常痛苦:“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不知如何应对”。在查询了相关资料后,李晓琴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间反歧视公益组织深圳衡平机构在获知该情况后,为李晓琴提供了法律援助。

  2012年3月8日,李晓琴用EMS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立案庭快递了起诉状。她在诉状中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利,使原告在没有收入而且需要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承担巨大的生活和精神压力,导致原告精神沮丧、失眠、情绪低落、痛苦难当,精神受到极大打击。”

  李晓琴说:“公司解雇休产假的女员工,而男员工就不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这应该是一种性别歧视。”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律师:性别歧视应担责 反歧视诉讼不同于劳动争议案

  李晓琴的代理人,广东平等机会促进工作组法律顾问刘建华介绍,我国《就业促进法》要求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其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类似规定。刘建华表示,“公司不顾法律规定而作出辞退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和人格尊严,理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益组织衡平机构的反歧视项目统筹刘潇虎协助了本案。刘潇虎表示:“本案的切入视角和以前的怀孕女性遭辞退不同,以前的类似案例中当事人基本上都选择走劳动仲裁程序,因为辞退被普遍认为是劳动争议。这种认定没有问题,但有缺陷,就是劳动仲裁程序很少关注平等就业权与人格尊严,也不具有解决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等争议的功能。而本案从性别歧视这个角度切入,就精神损害这部分内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一种很好的尝试。与乙肝反歧视诉讼类似,这种尝试有助于促进性别歧视诉讼的发展以及相关立法司法制度的修改完善。”

  观点:性别平等需国家社会企业支持 女性权益意识和行动是根本动力

  有关人士指出,企业因女性的生理特征而剥夺其平等就业机会的做法并不罕见。女性平等就业状况的改善,需要国家、社会的双重作用。“国家应当设立有效机制矫正社会性别歧视,着力于促进两性实质平等的支持环境建立。从完善社会保险着手,逐步涵盖女性三期薪金及各类补贴,适当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减少同类职场性别歧视发生。同时应畅通性别歧视的政策、司法救济渠道,使反性别就业歧视‘有法可依’、‘有据可罚’。另一方面,积极加强社会意识引导,挑战压制妇女行使权利的社会文化观念及惯例,移风易俗。真正做到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国内知名反歧视人士陆军认为,虽然有法律规定保护女性权益,但很多都没有落到实处。只有女性权益意识不断增长,女性朋友自己依法理性维权,才是推动这些法律落实或完善的根本动力。“令人感到欣喜的是,近期有很多女性站出来表达和维护其基本权益,除了通过诉讼表达平等就业的诉求,还有用带血婚纱行为艺术反映家暴问题,用占领男厕所表达解决女性如厕难的诉求,等等”,陆军表示,“女性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收益的是包括男性在内的整个社会。”

  中山大学副教授、中大性别教育论坛负责人柯倩婷表示:很多企业通过有形无形的压力让妇女不敢生育,如:没有足够的产假或没有带薪的产假、借故辞退怀孕或产假后的员工、在工作机会与晋升上不信任做了母亲的妇女等。政府对此依然缺乏强有力的维护妇女利益的监督执行机制。“其实,妇女生育从来就不仅仅是个人的事,而是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环。社会给妇女生育提供的福利、医疗以及各种软性环境的水平,反映了一个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妇女所学习的学校,所工作的单位或企业,所生活的社区,都有责任为妇女生育提供各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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