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交通事故新闻
中国法律网 > 交通事故法律 > 交通事故新闻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郑州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交通事故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酒后驾驶肇事案件刑法定性的困境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4-1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酒后驾驶肇事案件刑法定性的困境
  近年来,酒后驾驶肇事引发恶性交通事故在我国频繁发生,引起了民众和学界的强烈关注。然而,目前学界关于酒后驾驶肇事的刑法定性主要围绕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进行,①比如有人认为,“对这类案件的准确定性,应当着重考察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从而公正地认定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抑或是交通肇事罪。因此,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实质区别就成为核心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从认识和意志因素出发,对这两种罪过进行考察”。
  由此也引发了对酒后驾驶肇事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争议。因为按照通说的观点,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主要区别是两罪的主观罪过不同,前者为过失而后者为间接故意。有人指出:“对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上,严重违规行驶而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情形,如果认定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出自过失,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绝对否定的态度,则当然排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而应当考虑适用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反之,如果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其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或者放任发生的态度,则应当排除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能,并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来确定罪名。
  如果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不遵从道路管理规定,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则应考虑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罪名。”按照这一思路,根据行为人主观罪过的不同,对于酒后驾驶肇事就有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定性。由于对行为人主观酒后驾驶肇事案件刑法定性的困境与出路罪过的判断是一个没有标准且极富主观性的过程,会随着判断者的不同而结论各异,因而尽管上述立足于主观心态的分析思路在理论上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是这种思路却无益于实际问题的解决。换言之,这种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出发点的分析路径并不能为我们在处理酒后驾驶肇事案件时提供一个较为清晰的标尺,有关酒后驾驶肇事案件的刑法定性问题依然是众说纷纭。

上一条: · 严重违法交通 一律上限处罚
下一条: · 夫肇事妻来顶 两人一同获刑
  最新交通事故新闻: 
·太离谱!又出事了,海峡被临时封闭
·嵩山少林寺发声明!“向执法机关报案”
·养老金并轨进入倒计时,退休拿高工资会成为过去
·记者:国足还没出局别一天到晚鸣哀乐,没这些老
·乌克兰首都基辅遭俄军数枚“匕首”高超音速导弹
  最新交通事故咨询: 
·请输入咨询标题(0回复)
·交通事故咨询(0回复)
·倒车事故(0回复)
·精神损失费(1回复)
·刹车距离多少算超速?(1回复)
  郑州交通事故律师:   
全部交通事故律师>>
 
全部郑州律师>>
 
黄高伟律师
[河南郑州金水]
[13014527887]
[向我咨询]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制新闻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交通事故新闻
最新
推荐
热点
 
  交通事故视频                    全部>>
善变的交通事故责任认
交通事故急救常识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原来是这样引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