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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鄱阳财政局亿元巨款被吞 盖假印鉴支票照用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4-2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江西鄱阳财政局亿元巨款被吞 盖假印鉴支票照用

办案人员一起细致地分析证据材料

如果她们守住了为国有资产把关的三次机会,数千万元财政资金被侵吞的案件也许就不会发生

第一关失守:无正规手续却更换印鉴卡

2006年10月,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基建股在鄱阳县信用联社城区分社(以下简称城区信用社)设立基本建设专户账号,存储专项资金。根据工作流程,单位开户后电脑系统会自动生成一张印鉴卡。印鉴卡的正卡和副卡,当时分别由城区信用社委派会计潘学迅和柜员朱小兰保管。

“我们基建专户的印章摔破了,现在新雕了一枚印章,你帮我们更换一下印鉴卡吧。”2009年11月18日,鄱阳县财政局基建股财会人员在股长李华波(在逃)的授意下,来到城区信用社,向潘学迅申请更换单位印鉴卡。

按规定,更换印鉴应该由申请单位主要领导书面批准,出具书面申请材料和原预留印鉴,银行才能办理。“因为财政局是我们的老客户,又不改变印鉴的内容和形状,所以当时我没多想,就同意了。我也没有告诉其他同事包括朱小兰,因为县里不少单位在我手上换过印鉴。”案发后,潘学迅对此后悔不已。

其实财会人员拿来的这枚新印章,正是李华波等人为方便对基建专户专项资金下手而私刻仿制的。潘学迅却按对方拿来的新印章式样,更换了鄱阳县财政局基本建设专户账号的预留印鉴卡正卡。而印鉴卡是单位身份、账户的证明,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银行会把票据上面的印鉴对角折叠,与单位印鉴卡进行核对或者扫描后电子验证,通过后才能为单位办理相关业务。

潘学迅的疏忽为李华波等人鲸吞公款开了方便之门。在原正规印鉴卡作废当天,李华波等人就迫不及待地拿着私刻的“基建财务管理专用章”,到城区信用社办理了一笔转账业务,从县财政局基建账户转出900万元至“应解汇兑款项”账户,之后李华波将这笔应被发放给其他人的成品油调价补贴,全部一人代签领取。

第二关失守:支票盖假印鉴却畅通无阻

根据有关规定,担任城区信用社柜员的朱小兰,主要负责对潘学迅办理的业务进行复核;保管使用客户印鉴副卡等。换句话说,即使潘学迅未按规定更换了印鉴卡,但朱小兰负责保管原正规的印鉴卡副卡,她仍有机会发现问题。但这第二次为国有资产把关的机会,也因为朱小兰的“没有复核印鉴”而白白流失。

李华波、徐德堂、徐国堂(已被提起公诉)等人,在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户账号设立不久,用徐国堂亲戚的身份证注册的一个名为“锦绣市政工程公司”皮包公司,“业务”就是方便转账。2009年11月18日至2010年12月21日,李华波等人持盖有私刻的“专用章”的转账支票,到城区信用社办理转账业务,分7次将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户上的7630万元,转入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公司账户6730万元,转入县财政局“应解汇兑款项”账户900万元。

潘学迅受理、审查了该7笔转账业务,之后交由朱小兰复核。朱小兰在复核其中6笔转账业务时,没有认真审验转账支票印鉴,就对李华波等人盖着伪造印鉴的转账支票,予以转账。

“假印鉴的图案与县财政局预留的印鉴图案有明显的不同,比方说两枚印鉴中央都刻了五角星,而五角星上面‘鄱阳县财政局基建财务’几个字,到五角星下面‘管理专用章’的字体间距明显不同,假的比真的距离近,普通人用肉眼就能发现,而朱小兰却没有发现。”检察官介绍说。

“我只负责复核金额及账号,不复核印鉴,不知道县财政局基建专户印鉴有什么疑点。”朱小兰的辩解,并没有被一审法院判决采纳。

第三关失守:支票漏洞百出却一路绿灯

从基建专户里套出6730万元到鄱阳县锦绣市政工程公司账户上后,李华波等人指使徐国堂和黄贵生(被审查起诉)等人,再从锦绣市政工程公司账户上分笔直接提现、递转提现和转往境外户头。

所谓做贼心虚。盖上假印鉴后,李华波等人在填写转账支票时漏洞百出:2010年9月29日,从锦绣市政工程公司的账户转入高某、李某账户的转账支票,填写日期却是“2010年9月30日”。2010年11月10日,李华波办理了一笔1360万元的转账业务,支票上大写的地方填写的是“壹仟叁佰陆拾元整”,而小写的地方显示出来的金额却是1360万元。但即便错得离谱的转账支票,在潘学迅、朱小兰那里却一路通行。她们失去了保护国有资产的第三次机会。

据检察官介绍,“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存在上述情况的票据均系违法票据。”

检察官:本案属多因一果

2011年10月10日,鄱阳县检察院对潘学迅、朱小兰对违法票据付款一案依法提起公诉。潘学迅和朱小兰的辩护人不约而同地抛出了无罪辩护的观点。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争辩焦点,主要集中在主观犯意和因果关系这两个方面。潘学迅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潘学迅的辩护人提出,潘学迅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是违法票据而付款的犯罪故意,也不存在过失。

“根据票据法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对违法票据付款的犯罪人主观状态应为过失。”公诉人认为,潘学迅未按要求履行审查职责,接受了伪造的财务专章,致使李华波等人使用伪造的转账印鉴转账成功,主观上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

潘学迅、朱小兰行为与该案造成的重大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潘学迅、朱小兰的辩护人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华波等人贪污挪用的犯罪行为才是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原因。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很多种,本案属多因一果。潘学迅、朱小兰在票据业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客观上为李华波等人转账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若她们认真履行审核职责,李华波等人的转账行为将难以得逞。两被告人存在过失在先,她们的行为与其单位客户巨额资金无法收回的结果存在密切的关联,因果关系成立。”公诉人的答辩意见,得到了一审法院判决的采纳。

一审法院日前以对违法票据付款罪分别判处潘学迅、朱小兰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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