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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才知妻子患精神病 起诉获支持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4-28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新婚后,江津一男子发现娇妻举止异常,送到医院检查发现,妻子患精神分裂症已有9年。为摆脱这段婚姻,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婚姻无效。昨日,江津区法院透露,法院支持了男子的请求。

  陈刚是江津的一名小伙子,今年25岁。2010年5月,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他两岁的女孩王丽。见面后,陈刚见王丽年轻又漂亮,双方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四个月后,两人到了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陈刚便发现,王丽举止出现异常。有时候,王丽会无故骂人,阵阵发笑或哭泣,四处乱走。

  去年10月,陈刚带着王丽去医院检查发现,王丽患有精神分裂症,时间已长达9年。

  郁闷的陈刚决定放弃这段婚姻,今年2月下旬,他将王丽起诉到江津区法院,要求法院认定他们的婚姻无效。

  3月9日,该案开庭审理。陈刚说,结婚时他并不知道王丽的病情,结婚后,王丽的病情也出现反反复复,根本无法治愈。如今,两人已无法在一起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王丽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已多年,且至今未愈,其所患精神疾病属重型精神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陈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近日,法院判令他和王丽的婚姻无效。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法

  患有精神疾病不能结婚

  据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条件作了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官称,母婴保健法做了规定,其中对有关精神病的界定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法官强调,这里所说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结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如果婚姻当事人是在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申请有关部门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的疾病已经治愈的,则不能确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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