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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化路工商所执法人员滥用职权 侵害消费者权益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2-1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新乡市工商局红旗分局文化路工商所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拒不履行职责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012年4月19日下午在雅迪售后服务交旧购新420元购一组超威电池,问是大厂(即总厂)的还是小厂(即分厂)的?说“我们的电池是大厂(即总厂)的,是直接从大厂发来的”。当时感觉电池容量不足,先后于4月20日,5月18日,6月7日(电池留下检测),6月8日多次交涉,6月9日上午又去说电池没事。在我强烈要求出具“检测报告”下负责人让检员去给我开,结果到新乡西大街“超威电池总代理处”人家不给开,说“这种电池今天我给你开了没事,明天这种电池就可能坏了”。

  经上网查询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电池信息与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上信息不符”,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上显示生产批次是:20120113—20120312即12年1月至3月的电池。所购电池是20120410即12年4月的电池,明显不在监管范围。

  2012年6月向新乡市工商局红旗分局文化路工商所申诉举报。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联【2007】582号)中每件产品“一件一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和第20条的规定。要求你处依法查处雅迪电动车售后服务涉嫌“非法经营销售且偷税漏税、一码多用、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的不法行为。

  2012年6月13日新乡市工商局红旗分局文化路工商所依法受理此案。但该所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拒不履行职责,推诿、拖拉、扯皮、敷衍塞责、久拖不决,玩忽职守、包庇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该案自依法受理到所谓“终止调解”长达七个月之久。且该所谓“终止调解”通知书所称与申诉举报名称不符。

  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中,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当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的规定。

  申诉举报是“新乡雅迪电动车售后服务”。“终止调解”书是“新乡市八方视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售后服务部”。

  申诉举报理由是:“电池信息与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上信息不符即涉嫌‘非法经营销售且偷税漏税、一码多用、以假充真’欺诈消费者”。“终止调解”书称是:“电子监管码”的申诉。

  2013年1月23日下午去找红旗工商局找董保新,执法人员说“电子监管码不归我们管,因为这个码是技术监督局弄的,我们没权处罚,我给你个东西你去找技术监督局”。

  我当面提出异议说“我投诉的是涉嫌欺诈,一码多用,厂家自造的监管码与国家产品质量监管码显示的信息不一致即生产批次不符,显然是欺诈行为且无(CCC)认证标识和红三角监管标识即条形码。你现在不处理事实、你一直处理我提供的欺诈证据(即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查询结果)。你处理的结果和我反映的问题是两个概念?”。执法人员说“俺多次和技术监督局联系,人家不给俺出东西,人家电话答复电子监管码现在不执行了(既使不执行了就进一步证明其行为是欺诈无疑),国家也没有废除文件,人家口头答复”。

  综上事实理由,请求纪检监察并领导依法查处“新乡市工商局红旗分局文化路工商所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拒不履行职责,推诿、拖拉、扯皮、敷衍塞责、久拖不决,玩忽职守、包庇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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