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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维权18年 湛江中院“打白条”公函对抗裁定书_案件快报_商都(2)

时间:2011-05-27 15:23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2004年,广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

  ◎2006年1月5日,湛江市中院作出湛中法再民字第8号民事再审判决,张志良获得40多万美元的债权。

  ◎2006年12月5日,湛江市霞山区法院作出拍卖成交确认裁定。

  ◎2008年1月4日,广东省高院指定该案由揭西法院执行。

  ◎2008年2月22日,湛江中院裁定宣告湛江市金环无线电厂、湛江市巨通实业发展公司等进入破产程序。

  ◎2008年3月24日、7月11日,揭西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2008年5月26日,湛江中院向国土局发函,称基于破产程序,要求暂缓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企业逃债 转让土地

  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巨通公司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转让行为无效

  在南方日报记者的采访中,湛江中院执行局局长李成观提出,据他们调查,1995年9月湛江市华业公司就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于11月29日缴清了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管理费,而1996年4月11日霞山区法院才查封巨通公司的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

  言外之意,就是有可能当时的霞山区法院将本该属于华业公司的土地拿来拍卖,“拍卖错了”。甚至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将当时张志良拍卖的钱还给他,就可以了。

  事实是怎样的呢?原审法院早就注意到这个问题。2000年湛霞法执字第734号之五中,霞山区法院调查认为:湛江市巨通实业发展公司(原湛江市电子器材公司)明知法院已查封的财产,在未征得本院同意的前提下,却擅自将查封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转让给其属下的湛江市华业房产公司,显属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该转让行为无效。本院委托霞山拍卖公司对上述土地的拍卖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

  2003年湛中法执督字第208号认为:异议人华业房产公司在霞山区法院查封之后,办理该批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其主张使用权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异议不能成立。

  更为致命的是,原审法院早已查明:湛江市华业房产公司是湛江巨通实业发展公司的下属公司。

  这一点,可以从2006年10月20日湛江市中院的一份《申请企业破产报告》中得到证实。该报告中列明:“湛江市金环无线电厂、湛江市电子器材厂、湛江市华业房产公司、黄河电子商场”均为湛江市巨通实业发展公司属下和统筹的全资分公司,各分公司的人、财、物统一由巨通公司管理。

  在湛江采访时,记者还特意查阅了湛江市巨通实业发展公司与湛江市华业房产公司的营业执照。结果发现,这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谢克英”。

  广东高院 派人调查

  省高院已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并已派出人员到湛江进行调查

  从记者调查情况来看,湛江市中院通知国土局暂缓办理上述房产过户手续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法发[2004]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而湛江中院以通知的形式,否定其作出的生效裁决即〔2003〕湛中法执督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涉案房产不属于湛江市华业房产公司的事实。同一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认定,而且是以公函的形式否定裁定认定的事实,让人不由得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疑惑。

  南方日报记者反复追问该函出台的背景,以及是否经过了湛江市审委会的讨论,但均得不到明确的回答。

  退一步说,就算是湛江市现任的某些法官认为原有的生效裁定有错,为何不在发函之后重新立案,而要一拖就是近3年,而且没有任何说法。

  广东省高院将张志良案重新移送回湛江市中院执行将近3年,但湛江市中院并没有重新立案执行,也没有对破产案召开债权人会议。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用公函对抗生效裁定还将继续拖下去。

  张志良在给湛江市人大的投诉中称,是湛江中院某些法官为某些开发商谋取个人利益所引致的。因为在土地开发的热潮中,所涉的土地已大幅升值。而张志良是梅州籍的香港人,在本地缺乏“人脉”。

  南方日报记者在湛江中院采访时,提出采访此前作出这些生效裁定的法官、庭长、院长,但有关人员以“找不到”为由拒绝记者的要求。

  湛江中院也曾尝试找张志良“调解”,但张志良提出,要调解可以,但法院必须说明白:“我拍卖到的房产,也包括土地,究意是不是我的?”湛江中院称,张志良的这一坚持,让调解无法进行下去。

  南方日报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高院已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并已派出人员到湛江调查。(戎明昌 刘冠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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