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 付钦斌 熊晓辉)7月22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郑州市“醉驾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娄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郑州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2日2时许,被告人娄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高尔夫牌”小轿车行驶至郑州市金水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向北50米处,与被害人尚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至尚某及乘坐该电动三轮车的张某、赵某和谢某受伤,随后娄某被赶到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交警查获。经对娄某采血检验,娄某当时的血醇含量为220.96mg/100ml,系醉酒驾驶。且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娄某与被害人尚某、张某、赵某和谢某达成赔偿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尚某7500元、张某2000元、赵某1000元、谢某5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娄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娄某当庭表示认罪,不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