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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杀夫骗保百万案审了8年 终审裁定无期徒刑_案件快报_商都网法

时间:2011-05-27 15:23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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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夫罪犯邓秀琼

    丈夫死在鱼塘里,妻子成了105万元保金的受益人,死者被疑遭人“下药”,而其妻子曾买过大量安定片……这起轰动一时的广州花都区杀夫骗保案至今已有8年。8年里,邓秀琼经历了死刑、无罪、有期徒刑十年、无期徒刑4种判决结果,四次审理中有三次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近日,广东省高院对罪犯邓秀琼作出无期徒刑的终审裁定。

    案件回放

    花都农妇被控杀夫骗保

    2003年1月13日,村民曾剑时被发现陈尸花都区新华镇农新路路边岐山村新华砖厂的鱼塘里,经尸检,死者胃里有迷药“三唑仑”代谢物。

    警方侦查发现,曾剑时的妻子邓秀琼曾代买105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分别是曾剑时和邓秀琼。案发前一个月,邓秀琼也曾买过大量的安定片,夫妻感情也不算好。

    在被羁押期间,邓秀琼做了谋杀亲夫的有罪供述。虽然该供述在后来的庭审中被邓秀琼推翻,但检方一直以该供述作为重要证据。该供述显示,邓秀琼与丈夫婚后感情不和。她为丈夫买了3份人身和意外险,累计死亡给付保额为105万元。2002年下半年,邓秀琼决定除掉丈夫,并找到妹夫毛定稿帮手,答应事成后分30万余元给他。2003年1月2日下午6时许,邓、毛将曾剑时骗到花都区新华镇毕村某酒家吃饭,随后灌其喝下事先放有安眠药的茶水。待曾药力发作睡着后,两人即将其扶上摩托车,在岐山村一个鱼塘边,连人带车推入鱼塘,制造了死于交通事故的假象。

    一波三折

    3次发回重审4次认定杀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两人死刑。判决后,两被告人向广东省高院上诉。在法院审理时,邓秀琼和毛定稿矢口否认杀人,说是遭到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

    法院发现两人的有罪供述存在多处矛盾,邓说是毛提出将曾杀死,邓要给他32万元作为酬金;毛称是邓提出要他帮忙杀害亲夫,事成后给他5万元。对于杀人过程,两人所作描述也不尽相同。

    经法医鉴定,死者不排除溺水的可能性,同时发现其体内有迷药三唑仑代谢物。邓供认给死者服用的是安定片,药店员工也证实卖给邓的是安定片。人服用安定片后在体内不会产生三唑仑代谢物,到底死者体内的三唑仑从何而来,就成为不解之谜。检察机关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杀人罪的指控证据不足。

    2004年9月9日,广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年12月16日,广州中院重审此案,杀人案发生惊天逆转——— 两被告人最终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2005年4月5日,被关押了两年多的邓秀琼和毛定稿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后走出了高墙,两人刚获“自由”不久,就在“无罪判决”即将生效之际,广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

    2005年4月29日,广东省高院再次撤销了广州中院的无罪判决,又一次将该案发回重审。当年7月24日,此案第三次开庭审理,当年11月9日,广州中院作出第三次判决,认为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秀琼无期徒刑、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邓秀琼有期徒刑10年,毛定稿则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宣判后,邓秀琼立即提起上诉,2009年12月24日,广东省高院裁定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将此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2010年2月9日,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第四次审理,法院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秀琼无期徒刑、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邓秀琼有期徒刑10年,毛定稿则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判决后,被告仍不服上诉,这一次,广东省高院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裁定

    不能排除安眠药就是“三唑仑”

    法院认为,有多名证人及两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为据,还有现场发现的被害人尸体、作案工具摩托车、法医鉴定结论等作为证据,证据之间能相互吻合,足以认定两人杀人的犯罪事实。

    法院解释,因案发后并没有查获安眠药,无法对安眠药的成分进行鉴定,因而不能排除邓所说的安眠药其实就是“三唑仑”,故两者之间并不矛盾。结合证人证言和邓、毛二人的口供,可以确定死者失踪的时间是在2003年1月2日晚上7时。

    据了解,终审裁定无期徒刑后,邓秀琼的代理律师表示,将考虑继续申诉。(刘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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