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迅(通讯员 任薪 王松波)因为保管不善,欠条缺了个角,便被拒付欠款,还被欠款人在法庭上指责欠条是偷来的,最终新密市法院判决欠款人归还欠款。 新密市的张某一直做耐火材料生意,2007年12月他向郑州豫能耐火材料公司供应了一批价值8万元的货物,然后按照豫能公司的要求自己书写了收款条,让豫能公司的经理在收条上签字确认后,就到财务上去取款,可被告知财务上没钱。此后,张某经常向豫能公司催要货款,豫能公司一直推脱说公司资金紧张。张某无奈,遂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收款条,可由于保管不善,起诉时收款条右上方缺了个角。开庭时豫能公司质证后便提出该款已经付清,财务人员在收条右上角批注了“已清”字样,并指责说这张收条是张某从公司财务室偷走的,张某还故意把“已清”两个字撕掉,造成了收条的缺损,因此公司不能归还这笔欠款。 新密法院审理认为,这张字据虽名为“收条”,并且右上角有缺损,但从双方各自的意见可以看出,张某先行书写收条后,让公司经理签字,再去财务上取钱,这一付款程序是符合豫能公司付款惯例的,因此这张收条在公司经理签字后即具有债权凭证的性质;该收条虽然部分缺损,但没有损及收条主文,豫能公司辩称该收条是张某偷走并故意将“已清”两字撕去,但豫能公司却没有提供相应的报警材料或者其他证据证实该收条曾经被盗或者已批注“已清”字样,现在该收条为张某保管,可证实该款尚未付清,因此判决豫能公司归还8万元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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