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法院新闻 案件执行案件快报 走进法庭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院 > 案件快报 >

广州一城中村拆迁案一审宣判 六“钉子户”败诉_案件快报_商都网

时间:2011-05-27 15:23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

杨箕村于去年7月1日正式开拆。孟祝斌/摄(资料图)

  六“钉子户”败诉,两宗补偿安置协议纠纷起诉被驳回

  作为2010年广州市政府纳入重点改造的九条“城中村”之一,越秀区杨箕村去年5月动迁,7月1日正式开拆,但尚有一些“钉子户”未签拆迁补偿协议,也有一些住户签协议后反悔。杨箕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为此将其告上法庭,同时另有住户提起起诉。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这些改造纠纷有了新进展,昨天上午越秀区法院公开宣判了首批8宗案件。据悉,该院共受理杨箕村村民与经济联社间的改造诉讼32件,昨判的8件案中,有6件为经济联社状告村民未腾空房屋的宅基地纠纷,另两件为村民起诉经济联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

  焦点1. 拆迁补偿方案程序不当?

  此前庭审中,被告村民质疑经济联社无权直接要求将房屋交由其拆除重建。同时质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其仅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与程序不符,就此认为通过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此,经济联社称,2010年4月16日召开的股东代表大会,实际到会参加表决的人数87人,同意的有82人,其中股东代表同意改造方案的有60人,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人数的92.3%,并依法获得市政府“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市规划局及越秀区政府的批准。根据这样的法定程序,经济联社依法有权收回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涉讼宅基地用于改造工程。

  焦点2. 专挑老人签订拆迁协议?

  有女村民在起诉中称,经济联社的拆迁行为从来没有进行公告、公示,也没有公示过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批文。而且,经济联社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专挑精神病患者及老人签约,其他家庭成员并不知情,就此认为协议内容违背了该女村民的意愿,要求撤销协议。经济联社则认为,双方都是在自愿且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存在该村民所说的情况。该协议适用于杨箕村所有村民,补偿标准符合广州市推进“城中村”整治改造的相关规定,甚至高于其他改造的补偿待遇,“不存在所谓不公平的情况”。

  据悉,此前经济联社还提供了拆迁安置名单和越秀区城市更新改造办于2011年1月17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在杨箕村改造范围内,按一证一户计算,待改造的房屋共1416户,已经有1386户签了协议,总体签约率达98%。

    法院判决

  三日内村民要腾空房屋

  对于“腾空房屋”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联社持有政府颁发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替代原杨箕村村委会对村集体所有的财产进行经营管理,为该村范围内的宅基地的所有权人。而6名被告则是杨箕村相应房屋的宅基地使用人,以及对涉讼土地地上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因此经济联社有权要求依照法律规定收回集体土地,是合法的诉讼主体。

  法院就此判决6名被告(含同住人员)三日内将涉讼房屋腾空交付给经济联社,同时裁定驳回另两名村民的起诉。判决后,法院要求经济联社按照此前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做好村民的安置补偿工作。

  昨天上午,部分被告村民及其家属来到法院听判,但在宣判开始前,纷纷质疑审理不公,集体离席。主审法官宣判后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通过传票通知当事人到庭接受公开宣判的,当事人离席或拒绝签收裁判文书的,宣读后记入笔录视为送达。(新快报记者 黄琼 通讯员 越法宣)

 

责任编辑:毛霞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