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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一法院执行错误引发700万国家赔偿

时间:2011-06-28 22:3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法制网记者余东明《法人》记者姜东良

  “这个案子我们内部程序有错,衔接上有失误”。近日,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以下称高新区法院)院长孙星光承认的这起错误执行案引发了700万国家赔偿申请。

  据统计,截至去年《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15年来,山东省共处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7079件,支付赔偿金额近1.2亿元,案均赔偿1.7万元。据记者向有关部门查证,银通典当申请的国家赔偿是该省因执行错误引发的单笔最高额国家赔偿。

  “绝当”物被离奇拍卖

  案子的起因源自高新区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

  2007年7月26日,淄博高新区村民曹永刚诉山东新德威耐尔工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高新法院判令新德公司偿还借款101万元。

  起诉的前一天,曹永刚向高新区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高新区法院当天就做出裁定:冻结新德公司银行存款101万元;如存款不足,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5天后,法院依据曹永刚的申请查封了高新区曹三村委会仓库内存放的5万5千箱某品牌仿古瓷砖。

  9月5日,高新区法院缺席判决新德公司偿还曹永刚101万元;之后,又委托评估公司对这批查封瓷砖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是62万元;随后,高新区法院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经过两次降价拍卖,2008年2月14日,曹永刚以40万元的价格买走了这批瓷砖。3月5日,高新区法院将拍卖款支付给了曹永刚。

  然而,这起貌似“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执行案,终究因济南银通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称银通典当)的700万国家赔偿申请,而被揭开隐藏在背后的“隐情”。

  事实上,这批被拍卖的瓷砖早在曹永刚起诉之前,新德公司就已经典当给了银通典当,并且已经“绝当”,银通典当把它存放在曹三村的仓库里。

  在法院查封前,银通典当刚刚委托拍卖行拍卖过。在获知法院查封了自己的绝当“当物”后,该典当公司当即向高新区法院提出了查封异议,并提出优先受偿权。

  之后,银通典当一趟又一趟地跑到高新区法院咨询此案的进程。“法院每次都告知我们,在执行中一并处理,然后就没有了下文。”银通典当的法人代表、董事长郭克迅告诉记者,即便高新区法院在2008年1月把钱给了曹永刚后,还一直隐瞒这一事实,直到2009年4月才告诉我们,“这事已经处理完了,你们的钱拿不到了”。

  此后几年,银通典当一直在找有关部门投诉和反映此事。“不论哪个部门,接到我们举报和投诉后,都认为法院错了,但一直没法纠正这一错误,也没法挽回我们的损失。”郭克迅说。

  直至近日,银通典当以高新区法院执行错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700多万元的直接损失,而提起国家赔偿的申请。

  院长承认程序有错

  今年5月17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通典当的《国家赔偿申请书》经过审查后,受理了该申请。

  “我们在执行阶段,没有看到银通典当的执行异议,现在这个案子已经执行终结,法院的执行没有问题。”高新区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张明洲不承认有错。

  “这是胡说,该案一查封,我们就提交了异议书,法院也接收了,此后我们多次去高新区法院,都让我们等一等。我们还多次和承办法官陈杰联系,但陈杰对我们的主张或不予理睬,或一再推诿。”银通典当的法律顾问王文忠如是说。

  “立案的时候提异议是立案的时候,反正在执行的时候我们没有看到。”现任法院办公室副主任、该案承办法官陈杰的坚持显得有些牵强。

  记者从法院卷宗里找到了银通典当提交的《异议书》,《异议书》显示的时间是2007年8月28日。异议书表达了两层意见,一是法院查封的瓷砖是银通典当的“当物”,是作为担保物权人依法占有的担保财产;二是银通典当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拍卖时应当“优先受偿”,其优先受偿后,如有剩余的才能分给其他债权人。

  同时,还有一份银通典当提供的影像资料也显示:银通典当曾向执行法官陈杰提出异议,陈杰在影像资料中表现的很不耐烦;影像资料还显示,该院执行局局长王其堂明确表示,这个事情他已知道了解,会在执行的时候一并考虑。

  “确实有过异议!”高新区法院孙星光院长最终确认:“我们承认他们提过异议,立案的时候知道,审理的时候也知道,但到了执行的时候,执行局就不了解这个情况。这是我们内部程序有错,衔接上有失误,这是个瑕疵。”

  是执行错误还是有人设局

  那么,银通典当的遭遇到底是法院内部程序衔接错误造成的,还是有人故意和个别法官联手“设局”呢?

  “从法律上来讲,典当公司有优先受偿权。”孙星光院长坦承,“他们(银通典当)比较冤枉”。

  “高新区法院从立案、评估、拍卖到执行的各个环节,高新区法院不约而同地都忽略我们的异议,种种迹象表明整个过程就是他们在设局,目的就是将价值700多万的‘绝当’之物无偿取回”。郭克迅透露:“疑点有三”。

  首先,高新区法院不顾银通典提出的执行异议,在对绝当物查封之初,就把银通典当撇除在外。这体现在对两个人的笔录上,一个是曹三村支部委员曹维汉,另一个是新德公司办公室主任曹维学。在对两人的笔录中,故意将银通典当租用的仓库说成是新德公司租赁的仓库,以此证明5万5千箱瓷砖所有权人为新德公司。

  郭克迅说:“当时看守这些“绝当物”的是我们银通典当的人,但是法官却偏偏把他们赶走,而没有向他们调查。”

  其次,出厂价为120多元一箱、市场价在200多元以上的瓷砖,被人为地低估成每箱12元。最后法院又降价以40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

  其三,民间借贷案的原告曹永刚是该拍卖的唯一竞买人,曹永刚的委托竞买人又恰恰是新德公司的办公室主任曹维学。

  王文忠律师说,在整个诉讼案件中,法院是缺席审判的,新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曹永刚压根都没参与诉讼,唯一参与其中是曹维学,此人既是债务人新德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又是债权人曹永刚的证人和委托竞买人,整出戏只有曹维学和法院在唱。不得不令人怀疑这是一出以非法占有绝当物为目的,由新德公司和个别法官联手策划,并成功上演的“虚假诉讼”大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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