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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房产局原副局长受审猝死案开庭 未当庭宣判

时间:2011-06-28 22:3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乌鲁木齐市房产局副局长魏建荣2010年6月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检察院受审时猝死,为此,查办案件的米东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徐玮与书记员摆亮被逮捕。

    6月10日16时,这起备受各界关注的案件在奇台县法院公开审理。当日,庭审进行了6个多小时。奇台县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将徐玮与摆亮诉至奇台县法院,徐、摆两人共委托3名律师出庭做无罪辩护。

    当日,徐、摆及死者魏的亲友、同事共100余人从乌鲁木齐赶到奇台县法院准备参加旁听,但法庭只有40个座位,法院方面只好采取发门票的方式限制旁听人数,其余人员只能在法院外的树荫下等候。

    16时整,徐、摆两人进入法庭。奇台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玮指派非司法人员对魏建荣单人看管,并在魏建荣犯高血压时“未引起重视”,在看到被告人摆亮两次给魏建荣加戴戒具手铐时也未加以制止,未尽到保障魏建荣身体健康的义务。被告人徐玮、摆亮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一人死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

    当日22时,庭审结束,法庭当日未作宣判。

    案件回放:

    2010年6月,经自治区检察院指定、乌鲁木齐市检察院交办,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检察院负责侦办时任乌鲁木齐市房产局局长的唐庆令(现被判处有期徒刑)受贿一案。后根据行贿人王某某交待,他为了招揽业务曾向乌鲁木齐市房产局副局长魏建荣行贿。另外,某房产公司老板李某某也供述曾向魏建荣行贿。

    去2010年6月25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检察院反贪局对魏建荣进行了口头传唤,并将其他带到米东区检察院反贪局办案区。同日,米东区检察院反贪局对魏建荣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米东警方以警力不足为由委托米东区检察院代为执行,从去2010年6月26日至7月1日6天时间内,魏建荣在米东区检察院反贪局办案区接受调查。

    7月1日下午19时点左右,有人发现魏建荣戴着手铐在讯问椅上表现不正常,随即就报告刚刚回单位的徐玮,徐玮立即下楼施救,命令打开手铐、拨打120,但魏建荣终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引起心肌缺血、缺氧、心力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辩方:依法审讯并未违规

    法庭上,徐玮的辩护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云峰称,米东区检察院反贪局下设两个科室或理解成两个办案组,即一科和二科。魏建荣受贿嫌疑案由二科负责侦办,二科由科长王春辉、书记员摆亮、佟彭敬和司法警察肖方凯四人组成,一科组成与二科相同,作为反贪局局长的徐玮当然是领导这两个科室的人。另一个事实是,米东区检察院共有三个司法警察,即反贪局二科的肖方凯、一科的聂鸿和监所检察的马贵荣——米东区检察院目前依然是这种编制。

    米东区检察院反贪局作为米东区检察院的下设机构,属于非法人机构,行政上、人事上和财政上均依附于米东区检察院和当地党委、政府。反贪局包括每个科室的人员配置多少,反贪局自己无权决定,即便编制不够也得办案。

    去2010年6月26日至27日,在徐玮对魏建荣的讯问过程中,魏建荣两次提出头晕,徐玮也亦两次安排120出诊——第一次徐玮向出诊医生询问心脏问题未果;在第二次呼叫时特意要求120携带心电图检测仪出诊,并自己垫付了医疗费。 现有证据中,反映映不出来魏建荣有过心脏病史,也没有死者自述心脏病史的问题。 120诊断结论为心脏正常但有血压问题;而死亡原因是心脏病。

    再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新公物鉴字(2010)44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对魏建荣的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是:“……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血供不足,加之右心室、右心房、左心室血栓……心脏功能衰竭死亡”。并不是人为因素,而是突发性疾病。魏建荣生前所患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会在特定的时间、任意的地点必然发作,并引发猝死。因此,米东区检察院依照职权在法定程序内对魏建荣开展调查过程中,恰遇魏建荣病情发作而猝死,属于意外事件。

    我国的侦查机关对待所有的犯罪嫌疑人的方式都是基本一致的:即在破案过程中,基于嫌疑人可能出现的反抗、逃跑、自伤自残等情况的发生而以主观判断使用戒具。因此,辩护方认为,对于魏建荣在办案程序中两次加戴戒具问题,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考虑,都属于正常范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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