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 李献民)被告人余某采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金,将同一建筑工程让多家单位和个人投标,收取费用,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6月15日,被夏邑县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2010年5月,被告人余某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为成立**食品有限公司,通过他人在中国银行夏邑县支行**食品有限公司账户上进行虚假存款200万元,商丘市亚信会计师事务所据此款为其出具了验资报告,从而取得**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虚报注册资基金200万元。同年6月至8月底,被告人余某又同他人以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济宁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浙江东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某建筑公司、山东莱钢某公司、江苏某建筑公司等单位或个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为由,骗取现金7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余某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采取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金,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余某同他人将同一建筑工程让多家单位和个人投标,收取报名费、合同保证金、合同履约金,不予退还未中标的单位和个人交的各项费用,对中标同一工程的三家单位以各种理由不让施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骗取钱财的故意。被告人余某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合同诈骗罪并罚。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毛霞(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