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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为他人建房企图占有并长期出租法不容

时间:2011-07-12 09:2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 徐永忠)原本为侄子代为保管赔偿款,经过协商用此款为侄子建楼房,可建好楼房后,又不愿意交付给侄子。近日,河南省夏邑县法院对这起争议的房子作出一审判决。
      张某臣、张某林、张某华系同胞弟兄,张宇是张某臣的儿子。2007年2月19日上午,张某臣在为其二哥张某林的儿子送彩礼时,遭遇车祸死亡,肇事车主赔偿张某臣亲属105000元,该款由张某华代为领取和保管,经过张某华以及父母弟兄等亲戚的协商,考虑到张宇年幼,决定由张某华负责用上述款项为张宇在商用公路南侧建楼房一处,依据申请,在房屋建筑前,张宇的母亲收到了所在乡镇下达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并以张宇的名义缴纳了城镇配套费4000元。房屋建设期间,张某华经常向原告之母通报房屋用料及费用收支情况。2008年4月此楼建成竣工,张宇家人准备搬过去居住时,才知道此楼房已于2010年6月9日被张某华以249000元的价格长期将此房租赁给胡某元使用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各方所争议的楼房有原告张宇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城镇建设配套费、证人以及所在村委会均能够证明该房屋的所有人系张宇,被告张某华称已经将赔偿款交给原告之母,因为缺乏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既然张某华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当然无权长期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因此,二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侵犯了原告张宇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张某华、胡某元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将该房屋返还给张宇。
编辑:卢红岩(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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