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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状告广深高速公路无加油站案再次开庭

时间:2011-07-12 09:2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广州律师赵绍华以广深高速公路无加油站导致其车中途抛锚为由,状告广深高速公路公司一案,5日在广州中院二审二次开庭。双方交锋激烈,仍不愿调解。

  2010年7月21日晚,车主赵绍华自驾车从深圳出发,经广深高速公路返回广州,发现汽油所剩不多,就将车辆开到该高速公路上原来唯一的新联加油站,却发现此加油站早已被拆除。最后,车辆燃油耗尽停驶,赵绍华只得呼叫救援拖车,为此支出拖车费290元。

  2010年7月29日,赵绍华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深高速公路公司退还其一半的通行费35元,以及赔偿拖车费290元;其次,要求广深高速公路公司在完善服务设施之前,对所有通行该路段的消费者减半收取通行费。2010年9月3日越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广深高速收取通行费并不包含提供加油站服务的收费项目,赵绍华因此败诉。

  在今日庭审中,赵绍华坚持认为,广深高速公路的服务设施不合格,对消费者构成违约;原审法院一方面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一方面又考查守约方的主观过错,不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广深高速在未提供合格服务前减半收取通行费,应属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广深高速公路公司诉讼代理人则表示,赵绍华车辆燃油是否耗尽,无证据证实。交通拯救凭条上只说是故障车,不等同于燃油耗尽;加油发票和银行卡消费单据表明,赵绍华事后只加了四十余升油,而其车辆加满油应是七十升。在发生如此重大的事故后,仍不加满油,不符合常理。此外,驾驶员在上路前必须对其车辆是否适合驾驶尽注意义务。而新联服务区拆除后,高速公路公司做了大量补救,如通过媒体刊登通告、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及公路两旁都设置提示牌,用电子情报板提示新联加油站被拆除等。但赵绍华称在往返途中皆没有看到告示,这不符合常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赵绍华一方坚决不同意调解,广州中院称此案结果将择期宣判。(王华 黄舒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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