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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经营地下钱庄一年套现30亿 不服判决二审开庭

时间:2011-07-12 09:20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钱庄老板”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昨在深圳二审

  一对兄弟经营地下钱庄,一年时间内非法经营的数额就达到30亿元人民币。一审时哥哥被判5年、罚金10万元,因不服判决,哥哥上诉至中院。昨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成立多家空壳公司

  据检察机关指控,从2009年1月开始,被告人卓育洲、卓育滨租用福田区一商住楼作为办公场所,成立多家空壳公司,并利用庄某杰等他人身份证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非法为他人套现,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收取手续费牟利。

  2010年4月,公安机关将卓育洲、卓育滨抓获归案。经查,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期间,两人非法为深圳市信某科技发展公司等多家公司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30余亿元。检察机关对卓育洲、卓育滨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该案在福田区法院一审时,法院遂判决卓育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卓育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老板”称自己不是主犯

  卓育洲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昨天该案在深圳中院开庭二审。

  卓育洲认为,首先,非法经营数额定为23.7亿元与事实不符,并不能将此用以认定涉案公司转入资金的性质就是用于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这23.7亿元中,有些是帮朋友走账,有些是6个公司之间互相转账,不能全部算在他头上。

  其次,卓育洲提出,他是在一个名叫“重庆”的人的唆使下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套现的关键环节是由“重庆”实施,所以他认为自己不是主犯,“重庆”才是。此外卓育洲还有举报立功等从轻情节,比如提供了“重庆”的线索,因此,希望二审法院减轻刑罚,予以改判。

  公诉人则反驳认为,6家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从事非法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认定有对方付款人名称的金额为非法经营金额是合法有据的。此外,关于“重庆”的问题,重庆警方至今未有复函,还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从轻情节。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名词解析

  “地下钱庄”是指非法经营外汇买卖以及支票套现提现业务,通过赚取外汇买卖差价、收取套现提现手续费,牟取非法利益,通常利用空壳公司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王纳)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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