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郭启朝通讯员周勤
本报南阳讯本来是一对亲密恋人,女孩对男友推心置腹,将银行卡密码告知。谁知男友起歹心,趁女孩外出,将其银行卡拿走并取出现金23300元。7月13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决赵朋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被告人赵朋,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与南召县某单位工作人员孙某某于2006年相识并建立朋友关系。2010年5月22日,赵朋趁女友孙某某星期天回乡下老家,将孙某某放于房间包内的信用社“金燕”卡拿走,并于当天下午在南召县农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8100元,5月23日上午在南召县城关镇丹东邮政储蓄所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15200元,后将“金燕”卡放回孙某某的包内。 2010年6月5日,孙某某取钱时发现卡内现金被盗,随即到南召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最终锁定男友赵朋为犯罪嫌疑人,2011年3月15日赵朋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对盗取女友存款一事供认不讳。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退还孙某某现金2万元,孙某某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退还被害人2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亦考虑到与被害人的关系,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