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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家鑫”李昌奎杀人案引司法理念实体判决激辩

时间:2011-07-20 17:2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桀骜不驯的金沙江从该县境内的险滩陡崖上激越穿过。

  两年前发生的一桩血案及其之后的两审判决,让地处偏僻、默默无闻的巧家县迅速闻名……

  琐事夺命

  2009年5月14日,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国(男)与陈礼金(女)因收取水管费引起争吵,继而演变为动手厮打。谁也没料到,这起看似寻常的纠纷会引发一场惊天血案。

  争执发生后,李昌国的弟弟李昌奎从四川西昌赶回村里。随后的事情在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有着清晰的描述:

  “经审理查明,16日13时许,李昌奎在王廷金家门口遇见陈礼金的女儿王家飞和儿子王家红(3岁),李昌奎以两家的纠纷同王家飞发生争吵并抓打,抓打中李昌奎将王家飞的裤裆撕烂,并用手将王掐晕后抱到王廷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王家飞被强奸后醒来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的头部致王当场倒地,并将王家飞拖入王廷金家堂屋左面的第一间房内,后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该房间门方,并将王家红置于王家飞右侧,又在王廷金家里找一根绳子,分别将王家飞、王家红的脖子勒紧,后逃离现场……”

  血案发生后,巧家县公安局发出通缉令,在周边地区设岗堵卡,缉拿凶犯。

  案发4天后,李昌奎逃至四川省普格县,随后向当地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被当地公安处刑事拘留。

  二审改判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李昌奎所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下达判决:“被告人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王家飞的父亲)、陈礼金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其家属已赔偿的除外)。”

  李昌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被告人李昌奎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注意到“被告人李昌奎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人李昌奎及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认为对被告人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遂在终审判决中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及第一项中对被告人李昌奎强奸罪的定罪量刑及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部分;撤销对第一项中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质疑与解释

  终审判决公布,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自首悔罪”率先被抛到风口浪尖。在被害人家属看来,李昌奎犯下血案,畏罪潜逃,皆因在公安机关追逃的高压态势下被迫投案自首,而李昌奎家属在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过程中,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拿钱给遇害的王家飞、王家红予以安葬,直至在乡、村两级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责令后,才被迫公开变卖相关物品,让受害者家属得到了21838元安葬费。更重要的是,受害者家属难以在上述种种情形下谅解对方。

  有网友在网上发帖讨论:李昌奎如此恶劣行凶,无论其自首还是悔罪,均不足以减轻其罪行,绝对应当受到严惩。

  7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对李昌奎案作出回应。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田成有和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赵建生对媒体记者表示:案件本身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改判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社会争议主要是来自各方对国家刑事政策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认识上的差异。

  “在李昌奎这个案子中,不存在法院和法官徇私舞弊、偏心的情况。”赵建生表示,这个案子的受害人和被告人都是同村的农民,“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结果”。

  据这位副院长介绍,这起案件的判决经过审判委员会27名委员的表决。本案二审的改判不是合议庭或是某个法官就能决定的,是通过审委会集体的讨论认定的。

  云南省高院日前表示,已经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不日会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争论在继续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如何理解,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远煌针对本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结合刑法分则的罪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和手段极其残忍,即要从主观、客观两方面综合判断罪行是否极其严重,进而决定是否适用死刑以及适用死刑的具体方式”。

  7月13日,有媒体报道了对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的专访。田成有表述了这样的观点,“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这位副院长表示,“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在田成有看来,“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有网友表示,既然中国刑法还没有取消死刑,那么当判死刑者就必须判处死刑,不应该以“观念”而废法,更不能为了树一个“10年后的标杆”,就可以超前司法。

  有专家进一步指出,从刑法理论上来讲的话,死刑并不是一种最人道,或者说并不是一种最有效的威慑措施,但是如果说我们国家还存在死刑,那么死刑就应该适用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身上,而不能让这个社会或公民无法理解,为什么有些罪行恶劣的判了死刑,有些又没有判死刑,“这个才是问题的核心”。

  还有法律界人士称:“问题恰恰在于,法律上关于‘自首与减刑’及‘死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差别没有清晰明确界定。对于自首能否必然减刑,对于哪些情况能判死刑缓期执行,这些法律界限的模糊,使得法官对某个被告人判决死刑或判决死刑缓期执行都能说得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便引入公众的感受作为判断的重要标准,这正是一些死刑案件受到舆论影响而发生变化的根本原因。由此看来,在立法上进一步明晰死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界限,是避免司法再陷舆论漩涡的必由之路。”(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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