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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遭奸杀父母起诉物业未尽安保承诺 索赔51万

时间:2011-07-20 17:2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20多岁的孙女士在家遭奸杀,其家人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安保承诺,将对方起诉要求承担全部责任,索赔51万余元。一审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5万元。孙家不服判决,上诉称只有让违约者受罚才能避免类案再发。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

  女儿独自在家遭奸杀,罪犯被判死刑

  2008年11月,罪犯岳某预谋在北京市朝阳区一住宅区实施抢劫。他见涉案小区门口没有保安盘查登记,就选中了该小区作案。

  随后,岳某携带凶器潜入小区。他到被害人孙某家门口时,一扳门上把手,门开了。

  岳某进屋发现,二十多岁的孙某独自在家,便将门反锁,用随身携带的凶器威胁孙某交出钱款。

  孙某说,家中只有300元人民币和少许美元及卢布,岳某遂要求孙某到银行取款。他劫持孙某坐电梯下行至一层时,觉得不安全,又重新返回孙某家中,将其奸杀,并抢走钱款及手机离开。

  案发后,岳某被法院判处死刑。但因岳系无业游民,没有赔偿能力,孙的父母及丈夫没有向岳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起诉物业未尽安保承诺,索赔51万余元

  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孙某的父母及丈夫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他们诉称,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岳某未经盘查即进入小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因管理不善对其造成的各项损失51万余元。

  案件一审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时,物业公司辩称,虽然《住户手册》中规定物业公司对进入小区的陌生人员进行查询登记,但在实际中因很多业主对此表示反感和反对,于是他们采取了变通措施,不对所有人员进行盘查,而在保安发现有可疑人员时才进行盘查。

    物业称安保费低,已尽到安保义务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其已尽到安保义务,且积极配合警方快速破案,仅8天时间罪犯就抓。被害人安保意识不强,独自在家却不锁门,被劫持后没有积极呼救等,被害人对其被害也存在过失。

  物业公司还称,其收取的安保费用一年仅60元,只能负责维护公共范围的秩序。如果罪犯入室抢劫的赔偿责任都由物业公司承担,与其享有的权利不对等,物业公司也没有这个能力。因此,物业公司不同意孙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应担责,判赔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住户手册》规定:“为保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值班人员对进入本物业的陌生人士要进行查询,来访人员请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案件审理中,物业公司承认在具体执行中,未能做到对进入小区的陌生人员全部进行登记,其提交的事发当日“大门口人员出入记录”亦无岳某的记载。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能严格履行安保的承诺,构成违约。被害人防范意识淡薄,使罪犯轻易入户,亦是本次犯罪既遂的重要原因。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物业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据此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原告上诉称让违约者受罚能避免类案再发

  一审判决后,孙某的亲属不服,上诉称:物业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过低,有失公平。他们无论从法律和情理上都不能接受。

  他们认为,本案虽属个案,但结果最终会作为社会公民行为方式的指导,只有让违约者受到惩罚,才能避免相同的违约行为再次发生。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未全面履行维护公共生活秩序(包括公共安全)的义务,给上诉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应承担赔偿损失之违约责任。但因被害人存在安全意识薄弱问题,原审法院根据物业公司的责任,酌定赔偿损失数额为5万元,符合法律的精神。故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高鑫 郭菁 李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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