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26日晚,南京小行一处正在施工中的高架桥桥体发生倾覆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受伤,经济损失700万元。事故发生后,三名责任人被批准逮捕。昨天,南京雨花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项目部常务副经理、被告人梁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项目部总工程师、被告人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专业监理工程师、被告人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雨花台区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四标段项目部五联钢箱梁吊装完毕后,该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梁某某、总工程师邵某等人为赶工期、施工方便等原因,擅自变更设计要求的施工程序,在钢箱梁支座未注浆锚固、两端压重混凝土未浇筑的情况下,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桥面防撞墙施工。该标段专业监理工程师杨某明知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程序,未能履行监理职责。这一系列的因素,使得钢箱梁梁体处于不稳定状况;当工人在桥面使用振捣浇筑外弦防撞墙混凝土时,产生了不利的偏心荷载,导致钢箱梁整体失衡倾覆。2010年11月26日20:30左右,悲剧发生了,在对跨钢箱梁进行桥面防撞墙施工时,该钢箱梁发生倾覆坠落事故,造成正在桥面施工的工人吴某某等七人死亡、桥下工人林某某等三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交代,桥面配重用的是铁砂混凝土,南京没有这种材料,找了很多家都不愿意做,最后找到一家混凝土公司,他们要求一次性浇筑,而施工需要分次配重,这家公司不愿意分次做,所以梁某某等人就决定更改施工方案。对于更改施工方案的危险性,梁某某等人也不是不知道其中的风险性,但是,由于这个工程工期非常紧,要求在元旦前通车,如果按照正常施工程序肯定就来不及了,所以他们才决定更改施工程序,加快施工进度,这为事故隐患埋下了第一伏笔。 雨花台区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在施工和监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此外,事故调查报告中已经明确认定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相关单位均有责任,由此可以得出,事故是多因一果造成的,责任较为分散,三名被告人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