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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空间照片被盗用 女子起诉网络公司侵权

时间:2011-07-20 17:2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 熊晓辉 王时俊)28岁的郑州女子林某无意中发现自己QQ空间的照片被盗用发布在另外一个网站上,并附有淫秽色情信息,林某于是与该网站客服联系要求删除照片和不良信息但未果,林某于是将该网站所属的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9万元。

    林某称,2009年4月,一个朋友告诉她在一个名为“天下网”的网站上发现了她的照片并附有不良信息。林某打开该网站后发现,自己原来放在QQ空间的六张照片被一个昵称“春色满身”的会员发布在该网站上,并附有淫秽色情信息。林某还发现,照片和信息已经有很多人浏览并发表留言评论,留言评论同样包含淫秽色情内容。

    林某随即与该网站的客服取得联系,并要求其立即删除照片和不良信息。然而该网站客服却置之不理,林某的照片和不良信息依然在该网站上发布。

    林某认为该网站作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自己的照片在其网站上发布并附带淫秽色情信息供人浏览,致使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侮辱,社会评价急剧降低,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该网站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肖像权。于是林某遂将该网站所属的网络公司起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要求其在所属的该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和新闻媒体上向原告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9万元。

    之后林某发现在网上发布自己照片的正是自己的QQ好友谢某,林某认为谢某擅自盗取他人QQ空间照片并在网上发布,同时附带淫秽色情信息供人浏览,并以此行骗,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追加谢某为被告,要求其与被告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网络公司辩称,被告并非涉案信息的直接发布上传者,涉案照片是由网友上传到该网站,而该网路公司只是信息存储的网络服务商。同时该网络公司认为原告并非知名人事,无法在海量信息中识别出来,而本案中的涉案信息传播范围有限,对涉案信息进行评价或留言的网友寥寥无几,而这些网友并非原告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客观上对原告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极为有限,不会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因此被告网络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谢某的代理人则认为,谢某在空间上粘贴好友照片的行为是正常行为并不违法,谢某用手机号在天下网上注册了网名并将包括林某在内的QQ空间的好友的照片放在该空间里,既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也没有恶意修改,诋毁他人形象。这个行为本身并没有错,只是林某的照片被另外一个网友孙某粘贴到天下网的社区频道并附上黄色信息。整个过程谢某全然不知,同时孙某将谢某的手机号也留在所附的淫秽信息的后面,给谢某造成了极大地精神伤害,使谢某本人直接成了受害者。因此谢某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也没有什么不当行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谢某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从原告的QQ空间盗取照片上传到天下网,并被他人利用附之淫秽色情信息,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谢某将原告的照片上传的行为应当预见到他人会利用上传的照片侵害原告的名誉,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向被告网络公司反映该情况后被告虽然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其他网友仍然可以浏览到被告照片,并发表不当留言,因此被告网络公司应对原告名誉权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谢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并在天下网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被告网络公司即停止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并在天下网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责任编辑:毛霞(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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