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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出纳会计一肩挑 侵占18万获刑七年半

时间:2011-07-25 15:15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 卢国伟 江毅轩) 根据法律规定,会计与出纳不得由一人同时担任,便于相互监督。为了花钱方便,一厂长不仅担任会计,还兼任出纳,侵占厂里现金188997.63元。7月2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聂兴坤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2009年12月,被告人聂兴坤在担任集体企业方城县清河乡兴达机械修造厂厂长期间,兼任该厂出纳和会计职务,负责该厂财务管理和现金支出。聂兴坤采用不记或者少记收入的方法将该厂财物188997.63 元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兴坤作为集体企业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 188997 .63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审计,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聂兴坤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法官说法

    会计、出纳不得同时兼任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法》在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的同时,突出强调“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这是从我国会计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和教训。在单位所有资产中,现金的流动性最强,它是所有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掌握了现金就等于占有了财富,所以现金的诱惑力最大。而且,现金也是单位资产中最容易出问题的一项资产。在单位的会计工作中,出纳的直接工作对象是现金,是各单位专门从事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会计人员,根据复式记帐规则,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必然会引起收入、支出、费用或债权债务等帐簿记录的变化,或者说每发生一笔货币资金收付业务都要登记收入、支出、费用或者债权债务等有关帐簿。如果把这些业务统统交由出纳人员一人办理,就会造成既管钱又记帐,失去监控,给贪污舞弊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同样道理,如果稽核、内部档案保管工作由出纳人员经管,也难以防范利用抽换单据、涂改记录等手段进行舞弊的行为。鉴于此,《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本案中,被告人不仅会计、出纳同时兼任,还担任厂长职务,为其侵占集体财务提供了极大便利。也正是利用这一便利,被告人大肆侵占集体财产18万余元,也将自己送进了监狱。有关部门也应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出现会计、出纳一肩挑现象的发生。

责任编辑: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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