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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订婚送一万彩礼 反目诉至法院无证据被驳回

时间:2011-08-23 07:44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重庆巫山县一男子与女友订婚后给付了1万多元彩礼钱,后因女友外出务工男子认为其无诚意,诉至法院欲讨回彩礼,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原告邓黎明经人介绍与被告李梅认识并订婚,后被告李梅外出一直不露面,原告遂以没有维持婚约关系的必要为由,起诉要求返还订婚时所给付的彩礼钱。该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邓黎明要求被告李梅返还10080元彩礼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邓黎明起诉称,2009年2月,原告邓黎明与被告李梅经人介绍相识后订立了婚约关系,并按照当地习俗向被告给付了10080元彩礼。同年4月初,被告只身前往广东省珠海市务工。原告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曾两次赶赴广东省珠海市试图与被告联络感情,均被拒绝。邓黎明称被告在恋爱过程中缺乏诚意,无法进一步交往,且已失去维持婚约关系的必要性,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10080元。

  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法院申请了证人邓中云、王礼辉、向玉翠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给付了10080元彩礼的事实。但法院认为,三证人或与原告有亲友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其证明内容未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未作答辩。但法院当庭出示了被告母亲李德凤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李梅外出、无联系方式等内容。

  法院认定,2009年1月29日,原告邓黎明经向后正、向裕祝介绍与被告李梅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月31日,原告邓黎明便外出广东省中山市务工。同年2月12日,原告父亲邓习金邀请被告李梅到家中玩耍。次日,原告父亲为庆贺被告李梅的到访,遂宴请了原告家族的亲朋好友,但介绍人向后正、向裕祝及被告的亲友均未在场。同年3月,被告李梅外出广东省珠海务工。自同年4月起,原告邓黎明与被告李梅便未再保持恋爱关系,双方至今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不能以此索取财物。原告邓黎明诉称直接向被告李梅给付了彩礼款10080元,并没有通过介绍人或者向被告李梅的家人给付。同时,在原告所陈述的给付过程中,除了原告的亲友外,庆贺现场仅有被告李梅本人。现原告所举示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向被告李梅给付了彩礼款,故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许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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