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 如今,“醉驾入刑”已被人们所熟知,如果说“醉驾”仅仅是指汽车司机,而驾驶的摩托车、机动三轮车之类就不在“醉驾”约束范围内,更不会因此“入刑”的想法是错误的。2011年8月8日,王某因曾醉酒后驾驶机动三轮车肇事,被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的判决已生效。 37岁的男子王某是河南省镇平县农民,一直在许昌打工。2011年5月13日 下午,王某一人在自己的租房处喝了二两二锅头酒。随后王某向往常一样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载了一些水泥和白灰送到某工地。送完货后王某又在市区来回转悠,当他沿市区八一路由东向西行至八一路与五一路交叉口时,一辆面包车从交叉口左转,王某因车速过快,撞到面包车右侧前部,导致面包车右侧前门被撞变形,保险杠被撞掉,右侧大灯损坏。王某撞车后,因害怕赔偿,加速逃逸。面包车主则边追边报警。后王某在逃逸途中被民警抓获。经鉴定,王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37.86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醉酒标准。而王某则认为自己酒后开的是机动三轮车而非汽车,不承认自己是醉驾。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芦萍 卫华 责任编辑:寇树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