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包头市检察院了解到,由包头市青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某某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一案8月22日在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46岁,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其在审理广厦公司与联华公司民事案件期间,为徇私利、私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错误使用法律,进行枉法裁判;另外,其在2001年至2010年4月间,利用担任所审理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或审判长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262125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涉嫌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 该案依法由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自治区检察院、包头市检察院及包头市部分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干警参加了庭审。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忏悔。法庭将择日对其宣判。(时婷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