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侯成胜) 2011年5月3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张好枝诉被告李长永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法庭依有效证据和事实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12月份举行结婚典礼仪式, 法院认为:原被告2001年结婚,2002年年底因琐事生气,原告外出打工,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结婚十余年,在一起生活近两年,分居生活达八年,分居期间无任何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予以准许。被告辩称有夫妻共同债务,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好枝与被告李长永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好枝负担。 编者语:结婚十年,分居长达八年之久,双方形同陌路,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真可谓是十年婚姻两茫茫。既是如此倒不如像《非诚勿扰2》中李香山与芒果那样爽快分离,也落得个“散买卖不散交情”。 责任编辑:邱兴立(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