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法院新闻 案件执行案件快报 走进法庭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院 > 案件快报 >

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时间:2011-10-14 10:13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侯成胜)“狡兔得而猎犬烹,高鸟尽而强弩藏”,为老东家辛苦付出自己的壮年却被终弃。老周倍感人走茶凉的凄惨,一纸诉状将老东家告上法庭。201188于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与延津县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所诉被告应为自己办理养老社会保险并给付适当经济补偿的主张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老周于19764月份和杨某等人到被告延津县某单位下属养鸡场工作,后受被告的调派到被告所属大潭食品站工作。原告老周工作期间兢兢业业,曾多次获得荣誉和奖励。但当原告到退休年龄欲办理退休手续时,老东家以档案被大火烧掉无法提供为由,拒绝承认自己与老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拒不为老周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亦不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原告老周系被告延津某公司的临时工,双方当时为劳务关系,原告老周1995年后便不在被告处提供劳务,故原告老周与被告延津某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邱兴立(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