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侯成胜)“狡兔得而猎犬烹,高鸟尽而强弩藏”,为老东家辛苦付出自己的壮年却被终弃。老周倍感人走茶凉的凄惨,一纸诉状将老东家告上法庭。 原告老周于1976年4月份和杨某等人到被告延津县某单位下属养鸡场工作,后受被告的调派到被告所属大潭食品站工作。原告老周工作期间兢兢业业,曾多次获得荣誉和奖励。但当原告到退休年龄欲办理退休手续时,老东家以档案被大火烧掉无法提供为由,拒绝承认自己与老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拒不为老周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亦不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原告老周系被告延津某公司的临时工,双方当时为劳务关系,原告老周1995年后便不在被告处提供劳务,故原告老周与被告延津某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邱兴立(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