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侯成胜)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文物,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未经国家行政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开发、挖掘。否则将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0日凌晨,在被告人田涛的提议下,被告人齐鹏、刘志伟伙同田涛各带一把铁锹来到延津县榆林乡龙王庙村北地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沙门城址”,进行盗掘,在“沙门城址”内挖了一个长、宽各两米,深一米的大坑,获得碎瓷片25片,由被告人田涛持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涛、齐鹏、刘志伟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据分工认定田涛为主犯,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千元。齐鹏、刘志伟系从犯,依法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一千元。 责任编辑:邱兴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