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记者 郭飞 通讯员 陈志强)今年年2月18日,某公司销售员刘某(刘泽华)因犯涉嫌挪用资金罪,依法被检察机关起诉至管城法院,管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05年3月份至2010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为河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骋任为销售员,负责该公司对郑州市中牟县、郑州东郊、新郑市、许昌市等地挖掘机、推土机销售,并负责替公司代收货款及按揭贷款的还款工作。在该工作中,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挪用该公司货款共计388100元,用于购买股票和个人开支,后无力偿还。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亲属与河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其中刘某亲属已于2010年11月25日归还河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68100元,余款120000元于2012年1月1日前归还河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管城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刘某作为河南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且挪用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因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被告人家属已归还被害单位赃款268100元,剩余赃款已与被害单位达成还款协议,被害单位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管城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判决后,被告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卢红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