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作“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中,谈方接触到了很多“好人被冤枉”的案例,他认为,有很多问题的核心就纠结在无视“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很多警察、法官都要求被指控为‘肇事者’的救助人拿出他没有肇事的证据。其实他们搞错了对象,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指控的‘肇事者’并没有举证的责任。” 中国好人网公益律师团律师朱永平指出,从吴俊东案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应规范法官在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评论员李力言也撰文指出,把近年来的一系列案件串起来看,有一个相似之处:司法判决不当,甚至有失公允。一旦司法部门释放公平正义的力量,救人者的命运就可能改写,扶助伤者的人才不会跌倒在司法的面前。 谈方认为,应该严厉追究那些被好人救助反而诬陷、敲诈好人者的责任,“让那些丧失最起码道德底线的人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这样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者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了,远离冷漠的人也就会越来越多。” 对此,朱永平称,现在很多省都制定了见义勇为奖励条例,根据地方法规定,只能奖励,不能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对于诬陷讹诈救助者的行为更是无法进行惩处。国家有必要制定一部见义勇为法,把怠于救助、勇于救助和诬告讹诈救助者的行为都收纳进去。 学者刘学伟也认为,“只要考虑得尽可能周全,适时出台一部鼓励见义勇为的法律,积极作用很大,不会有什么副作用。” “首先要让施救者尽可能地免除因施救可能带来的各类风险,对见义勇为者给予足够的精神与物质保障和奖励。”同时,“只有最起码的救助都不做,才可以入罪,并且罚则也不要太重,以免法不责众。”刘学伟说。 国外的“好人法” 无偿救助免责 为保护社会上助人为乐的行为,让好人做了好事不至于惹麻烦或当被告上法庭,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制定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条款予以保障。它们都是在紧急状态下,为救助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制定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责任,鼓励见义勇为。 加拿大一些省的法律规定,施救行为对一般疏忽造成的伤害不担责。《魁北克人权宪章》规定:“任何人必须救助处于危险中的人,通过亲自救助或联系急救机构,为危险中的人提供必要的急救,认为救助过程会给自身或第三方身体造成伤害或有其他法律认可的理由除外。”另外,《加拿大航空法》也规定,如果一个人拥有飞机,在收到或发现救援信号后,必须立即驾机飞抵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见死不救必惩 法国刑法规定,当他人遇到危险而没有提供必要的救助,可被处以6年监禁和相当于7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意大利刑法规定,对见死不救者处以最高1年的有期徒刑或相当于2.2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意大利公路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必须马上停车对公路上的受伤者实施必要的救助或通知警察,如果没有履行救助义务使受伤者伤势加重或死亡,则吊销驾照1~3年,并给予刑罚制裁。 “反咬一口”将被罚 新加坡的法律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本报记者 田国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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