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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2012-01-02 00:43来源:木易土豆 作者:等待 中国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结婚证需要哪些手续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备注一:本文系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网络转载。
备注二:北京陈剑峰律师简介:
中共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十余年,现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中国工伤赔偿法律事务专家,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社会兼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和《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
工伤赔偿主要业绩:从业十余年来,成功地办理了不少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在此仅举三例典型:
1、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
2、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本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3、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本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和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陈剑峰律师公开发表的个人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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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010年度江苏省苏州市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54、2010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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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010年度陕西省宝鸡市7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57、2010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58、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7-8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59、2010年甘肃省嘉峪关市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以上文章在百度或谷歌均可搜索到的。
陈剑峰律师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8年参与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及实务应对技巧》
北京陈剑峰律师联系电话。
(本QQ法律咨询收费,每次600元-3000元,在收费后解答。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的贫困者或学生可免费咨询,但需有相关证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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