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刘律师: 您好! 我是广东省顺德一家广告公司的职工,公司现有员工42人。我是1994年受聘于该公司,现已 18 年工龄( 1996 年 1 月开始买社保)。在这 18 年期间本人从未享受过任何法律规定的节假日、休息日,公司也从未安排过任何的补休假日。 今年6月3日公司有32位员工签名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法定假日、双休息日、加班工资的劳动补偿报酬,但公司不予支付。(公司80%的员工已超过10年的工龄) 昨天仲裁调解时叫我们一定要出示某年某与某日在加班的记录,可我们都没法拿到当时的这些“记工表”(因我们是日工工资),公司。这些证据明明知道还在公司。有限公司 。可公司就是不提供,只说只有两年的“记工表”,请问刘律师我们该如何? 以下是我们昨天提供的证据:仲裁说这这些都不能为证(说因为这不能说明某年某与某日在加班),为什么?下面这张清单不是写的很清楚吗?你帮我看看,谢谢! 这是我们公司的工资清单(每月收工资时有张清单):如 十二月份工资清单 姓名 本月工资合计 工数 扣除社保费 扣除个人所得税 实发工资 备注 某某 1800 36 192.62 0 1607.38 一、2009年5月23日公司“补缴社保费个人部分1996年1月至2002年2月”的收据为证;因当时补缴社保费需出示个人的全部档案,其中包括“记工表和工资单”。(可仲裁说这不能为证)为什么? 二、我们还出示啦“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银行交易账单为证”;可这些都说不能证明公司掌握我们的加班证据。 三、还有就是我们全体职工可以为证;可这些劳动仲裁都说不能为证,为什么????? 请问刘律师我们该如何???难道我们就真的没办法吗??帮帮我们,如行的话我们打算请您帮我们打这场官事,你看如何?谢谢! 此致! 2011年9月9日 廖先生 邮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