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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债务缠身父亲转让两套住宅给女儿被判撤销

时间:2012-04-03 16:25来源:郎效农博客 作者:房友在线 中国法律网
巨额债务缠身父亲转让两套住宅给女儿被判撤销

深陷巨额债务缠身的程先生,私下感觉官司将败诉,竟然把名下两套住宅"出售"给自己的女儿,被债主上海新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决撤销程先生转让房屋给女儿合同为无效。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撤销程先生与其女儿签订的两份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身背巨债转让房产

2007年7月下旬,案外人扬州某服饰公司在当地起诉新星公司,要求新星公司支付货款216.92万元,新星公司要求增加程先生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承担第三人的担保责任,法院对此未予准许。2007年12月,当地法院判决由新星公司支付扬州某服饰公司上述货款。后当地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2007年12月,新星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程先生涉嫌合同诈骗,但被告知不予立案。2008年6月,想知道有哪些好的创业项目。新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先生承担216.92万元及其利息的担保责任。该诉讼请求获得法院判决认可,同年11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同年12月末,学会合同义务。新星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申请调查令,却发现程先生已将名下武定路和华灵路的两套产权房转让给其女儿。因程先生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二、赢官司却无法执行

2009年9月,新星公司起诉法院,把程先生及其女儿列为被告要求判令撤销程先生与其女儿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新星公司诉称,程先生女儿(现年12岁)系在校学生,无经济收入和其他经济来源,你知道 合同代理 。双方交易房屋买卖是不真实的,程先生转移房产纯粹是逃避债务,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款看,交易价远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该行为侵害了新星公司的债权。

法庭上,程先生辩称新星公司的起诉,属于一案两诉。称自己因做生意多次向父母借钱,并在2007年下半年又发生急需钱款,故考虑欲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作转让。此时,老父亲提出将房屋"卖"给他,冲抵以前借给自己的钱款,来抵作购房款,并要求将房产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创业项目加盟。双方于2008年2月完成了交易。程先生认为自己与女儿的房屋交易行为,跟新星公司与自己因担保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没有关联性,属于正常处置财产的行为。程先生的女儿也辩称,是通过祖父付款获得了涉案房屋产权,不存在低价转让的情况。

三、行撤销获法律认同

经法院审理查明,程先生与其女儿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其名下武定路某号建筑面积为28.52平方米房屋,以合同价32万元作转让;将其名下华灵路某号建筑面积为(二分之一产权)100.69平方米,以合同价15.1万余元作转让。

法院认为,新星公司以程先生与其女儿低价转让涉案房屋,对新星公司造成损害,向法院诉讼撤销该房屋买卖行为的案件。所行使是法律上的撤销权。纵观本案新星公司曾要求程先生承担担保责任未果,是发生在2007年12月。当时公安机关找程先生谈话,程先生已经了解到新星公司要追究他担保责任,遂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其女儿,该行为显然危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即便按程先生所说,女儿已支付了合同对价,但按照2007年底上海房产市场价格和一般认知,程先生与其女儿交易的价格,远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四、法官点评法律关系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有偿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而代为权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行使权利的目的、主观过错、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均由不同,所以两者的法律基础也不同。债权人在行使代为权时,该债权必须是现时存在的有效债权,否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为权。而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债务人已明确放弃对债权人以外第三人的债权、无偿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明显低价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所以说,代为权与撤销权的行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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