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认为,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是本案火灾发生时间为7月份,被告的货车司机系有多年驾龄的老司机,应当能够预见到,在炎热的夏季长时间行车容易发生自燃,应当采取保养车辆、注意车速,避免频繁适用刹车、检查轮胎温度等合理措施防止自燃的发生。结合本案被告的司机在高速公路上频繁适用刹车,导致轮胎温度过高而发生自燃,引发火灾。本案的火灾的发生是因被告司机的不当操作引起,是可以预见并能够克服的,不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2、被告主张只退还2倍运费的条款,系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乙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详细说明,但是被告并未提示原告予以关注,即使经过说明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