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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提醒:十五种销售促销欺诈“陷阱”须提防

时间:2012-04-01 16:13来源:我是琦琦 作者:汪再兴 中国法律网

  中秋、国庆节即将来临,又到了消费的旺季。经过对近几年查处案例的梳理,省物价部门公布了商业促销活动中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提醒消费者谨防上当。

  这十五种促销欺诈“陷阱”分别是:

  一、标价内容与实际不符。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等级、质地与实际不符。如某眼镜公司在标价签上将产地为“”的jojo牌眼镜的标示为“美国”等。

  二、低价招徕高价结算。如某超市在销售北极甜虾时,标价为24元/公斤,但实际结算时却为32元/公斤。

  三、误导性标价。常见的如“零利润”“最后一件(套)”“最后一天”等;典型的如“全场5折”,而实际只有一种或少数几种商品为5折,其他商品折扣为5折以上,甚至有的没有折扣。

  四、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经营者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五、标示折扣与实际不符。如某商店公告牌标示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该品牌一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当为1689.3元,而实际销售价格为1798元。六、馈赠物品表示不清。经营者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婚姻

  七、价格附加条件不明示。如某通讯产品经销商在销售手机时,我不知道国家法定节假日。广告称“购买手机送话费900元”,但实际只送了200元的话费,其余700元需购机者存入等值金额话费现金才能激活使用,而这个附加条件在广告及经营场所均无明示。

  八、赠券不标示使用的附加条件。如有的商家在实际使用赠券时,限定购买一件商品只能使用一定额度的赠券,超过部分必须使用现金,但事先没有标明。

  九、虚构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而很多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

  十、虚构降价原因。经营者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如有的商店门口长期挂着“本店拆迁(转让)大甩卖”“最后一天清仓大减价”等牌子销售商品。十一、虚假优惠折价。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劳动合同证明书

  十二、谎称将要提价。某家电卖场开展促销活动:预计自6月1日起空调将涨价300元至600元不等。但实际该店6月1日后空调销售价格未上涨。

  十三、不履行价格承诺。如某百货公司在商场海报上刊登:相比看婚姻。“开展手机大展销活动,随机赠送价值88元礼品一份,赠品以卖场实物为准。”一顾客购买了摩托罗拉手机一只,公司却说礼品已送完。

  十四、虚假“特价”。如某商场销售的一款服装,标示特价580元/件,经查在开展特价活动前一天实际成交价格为500元。

  十五、虚假“促销”。如某商场开展满400减180元现金,满300送100元券的促销活动中,某品牌服装专柜一女装标示价格为每件2420元,婚姻专家。该款服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有交易票据的最低成交价格为每件1340元。

  浙江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消费者遇到商业零售促销中的价格问题时,可以拨打“”价格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咨询、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编辑: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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