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哪些情况下需要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又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如果前一婚姻关系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人民法院确认,该外国人应就前一婚姻关系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后,婚姻登记机关才能予以办理婚姻登记。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使用。 252、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253、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要向哪个法院提出? 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由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5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要提交哪些材料?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裁定承认,必须向受理法院提供经我驻外使馆或领馆公证认证的:(1)申请书;(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3)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原判决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4)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原判决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须提交书面申请书,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基本情况;(2)判决作出的国家、判决结果、时间、生效时间;(3)传唤应诉情况;(4)申请理由及请求;(5)其他情况的说明。 255、我国在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方面有什么规定?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法释第6号的规定:(1)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无论其婚姻缔结地在中国还是在外国,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2)如果外国法院是在申请人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合法传唤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签收的传唤证等);(3)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应告知申请人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依照上述要求审查作出裁定。 256、如果当事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怎么办? 当事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被法院驳回后,当事人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57、我国如何对待台湾地区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凡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当事人或其配偶是大陆居民的,该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未经认可,或被裁定不予认可的,视该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258、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离婚协议书;结婚证。 259、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哪些事项?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260、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登记离婚有什么限制?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采用登记的办法离婚的,双方应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2)一方要求离婚的;(3)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4)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61、内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的婚姻登记办理有无时限?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 262、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离婚登记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如何办理?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离婚登记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男女双方持离婚后未再结婚的证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退回离婚证。 263、对涉外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有何规定? 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的认证。 264、对于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有何规定? 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的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馆或领馆直接认证。 265、国家对归侨、侨眷的生育有什么政策规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归侨、侨眷的计划生育工作的几点意见》([83]侨研字第002号)的规定: (1)新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国内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允许再生育;如入境时已怀孕的,可允许其生育。 (2)夫妻双方均系归侨,也应鼓励只生一胎,经说服仍要求生二胎,而他们回国时间不满六年者,可允许生育第二胎。 (3)在新疆、西藏、内蒙古等民族自治区居住的归侨,可参照当地关于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执行。 (4)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胎。 此外,国营华侨农场的计划生育工作,除上述情况外,按所在省、市、自治区关于农村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执行。 266、已有子女的华侨与国内公民再婚可否再生育? 夫妻双方均是华侨,所生子女均在国外定居,离婚后,一方与国内公民再婚,对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67、夫妻离异,一方出境定居,另一方在国内再婚的,可否再生育? 夫妻双方在国内已生育两个子女,离婚后,一方和两个子女均出国定居,另一方在国内再婚时,对方系初婚或从未生育过,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68、即将出境定居的妇女怀孕,是否受计划生育政策约束? 已取得出境定居签证的计划外怀孕妇女,在其保证在签证有效期内出境的前提下,可不受计划生育政策的约束。 269、中国公民在出国旅游、探亲、出访期间生育子女的,如何处理?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探亲、出访期间在境外生育,所生子女属计划外,已入外国国籍,又不带回境内抚养的,原则上不处罚;带回来抚养的,则按计生政策执行。如小孩回内地定居,应当计入家庭子女数。 270、夫妇一方为中国公民,其配偶是港、澳、台居民的,执行什么样的生育政策? 根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子女问题的规定》: (1)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2)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3)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结婚条件。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罚;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4)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定。 (5)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有关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71、夫妇一方为中国公民,其配偶是外国公民的,执行什么样的生育政策? 根据国家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1)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2)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3)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罚;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罚。 272、对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所生子女是否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根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人生育问题》规定:夫妇一方未加入中国国籍,所生子女不入中国国籍者,原则上不管;如所生子女要加入中国国籍的,应执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273、国家对出国留学(公派、自费)人员的生育问题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计生委《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 (1)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内地有关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向留学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夫妻双方为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中国内地后不予处理。 (3)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不回中国内地定居的,在执行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不计算该子女数。 (4)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不纳入中国内地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 274、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在国外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如随父母回国入户,需要何种证明材料?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计划外生育的,回国后应有我驻其所在国使馆或领馆证明及其所生育子女的出生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75、在我国收养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 中国法律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并确认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华侨在国内收养子女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276、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应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华侨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77、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居住在已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 278、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居住在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护照;(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馆或领馆认证。 279、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280、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281、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282、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对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83、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有何规定?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限制;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限制;不受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284、收养子女人数是否有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85、什么是涉外收养? 我国的法律法规所称涉外收养行为仅涉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子女、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外国子女、中国人在外国收养子女(包括中国子女和外国子女)以及中国人在境内收养外国子女的情形。 286、涉外收养的程序如何? (1)收养人和送养人的申请及审查;(2)确定被收养人;(3)订立收养协议和办理收养登记。 287、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收养人和送养人应提供哪些资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288、外籍华人在华收养子女,是否需要亲自来华办理? 外籍华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289、外籍华人来华收养是否需要订立书面协议? 外籍华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登记机构收存一份。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290、外籍华人作为收养人一次能领养几个中国儿童? 外籍华人作为收养人一次在中国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被收养人是双胞胎或生活在同一福利机构的兄弟姐妹除外)。在华已经收养了一名子女的外籍收养人如果还想再收养中国儿童,原则上应在第一次收养一年后,再提出收养申请并重新提交证明材料。 291、对已有子女的外籍收养人收养中国儿童有何限制? 中国收养中心优先安排没有孩子或只有1-2个孩子的家庭收养子女。对于已有5个以上(含5个)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外国收养家庭,中国收养中心一般不再安排其在华收养子女。 292、对送养人所提交材料的审查和公告方面有何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用公告形式查找其生父母;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将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同时转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制件;(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户籍证明、成长情况报告和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复制件及照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生父母的公告应当在省级地方报纸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93、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是否需要其所在国同意?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294、外国收养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哪些?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申请”、“收养人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包括:(1)跨国收养申请书;(2)出生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295、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士在华收养子女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一般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需提供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96、什么是涉外收养公证? 涉外收养公证是指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已经签订收养协议并办理登记的涉外收养关系予以公证。 297、涉外收养关系成立后,是否需要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后,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收养登记地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298、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何时成立?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99、办理涉外收养的公证,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应向公证处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作送养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1)被收养人的出生公证书、县级以上医院的身体健康检查(包括肝功能和澳抗检查)、近期二寸免冠照片6张。(2)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声明书公证书,以及生父母抚养困难的公证书;(3)生父母双方不再生育子女的保证(需经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计划生育部门同意);(4)生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5)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公证书、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声明书公证书。 300、办理涉外收养的公证,被收养人是孤儿,其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被收养人是孤儿,其监护人作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有:孤儿的出生公证书和其生父母的死亡公证书,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声明书公证书;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近期二寸免冠照片6张、送养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合法监护的证明。 转载于成都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官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