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小孩入户须知 一、受理范围: 1、收养人在1999年4月1日后收养社会福利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生母的弃婴和儿童; 2、抱养人在1992年4月1日前,私下抱养并经区民政部门于1998年5月前登记核实的未满14周岁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抱养人有子女而不符合收养条件,在1992年4月1日后至1997年6月25日前又私下抱养非社会福利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4、抱养人有子女而不符合收养条件,在1997年6月25日后至1999年4月1日前,又私下抱养非社会福利基构抚养的查不到生父生母的弃婴和儿童; 二、所需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或公证处出具的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凭《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后凭《收养证》); 3、收养人的居民身分证及户口簿;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街镇一级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5、被收养人已办理入户需提供户口簿; 6、属于送养的,还需出具送养的户口簿、居民身分证、结婚证明、计生证明; 7、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协议。于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前又私下抱养的,还需提供计生部门处罚单据。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有以上证明到入户在派出所申请并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派出所审批后呈送区分局审批。被批准入户的,由入户地派出所通知申请人持本区亲属的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