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在订立违约条款,经常有约定订金的情况,约定违约条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但是由于有些当事人对订金的认识不够,不能很好应用,最后不仅不能起到对合同履行的保障作用,反而引发争议!为了能更好的签订违约条款,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或者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以下简单介绍定金合同经常出错或者容易误解的地方: 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另外,定金合同订立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一般多交定金的情况较少,少交的情况出现较多。由于定金合同是在交付定金时生效,所以,学会民事纠纷协议。对于少交的部分不宜强制履行。当事人接受了不足额的定金,实际上等于接受的定金额即为定金范围,对于未交部分,接受定金的一方无权再要求对方补交(等于定金合同的变更)。因此,(切记)不论是多交还是少交定金,只要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就视为定金的数额发生了变化。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二、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额度,仅是超出部分无效。有些当事人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于是就在合同内写上很高的违约定金数额,一位这样很好,但是等到发生争议时对多出的份额又得不到支持。当事人要注意,不要认为定金数额越多越好,因为法律对定金数额进行限制的目的在于避免因定金罚则的使用给违约方造成过度的负担。 三、定金合同的性质为实践性合同,虽然在我国合同法中未谈及“实践合同”这一概念,但担保法第九十条中明确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而担保法在担保问题上是合同法的特别法,对定金合同应优先适用,故应该肯定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其成立与生效须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所以如果对方当事人未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是不成立的。注意,如果由于前期违约金没有交付,事后对方违约另一方才来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那么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