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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时间:2011-12-10 18:46来源:枫叶纷飞 作者:落伤花 中国法律网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来源:作者: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其一,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的审判权和审理职责由此产生。   其二,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排他由此形成。   其三,双方当事人相应的诉讼地位由此产生。   人民法院对起诉审查以后,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纠纷。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当事人的起诉属于其他情况的,分别予以处理:   (1)依照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持收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8)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9)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0)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于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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